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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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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要求,现就《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制定《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文件提出要强化科技成果工程化,加强支持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实验、工业化试生产,提高企业承载科技成果的能力。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在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科技创新基地,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制定过程    《细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起草。在梳理我省已有科技创新基地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多家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细则》,并于7月3日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部分,分别为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方式、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监督与管理、附则。    1、支持重点。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科技创新基地。    2、支持条件和方式。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基地为已通过认定或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按照各类科技创新基地10—20%的比例择优遴选,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已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仅支持一类。    3、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中直高校科研院所的,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分别通过相应途径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独立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按照不低于10%实地核查,最终提出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4、监督与管理。奖励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地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依托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入省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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