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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了!山东财政六大政策齐出台,“真金白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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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创客 2018-08-06 00:00 抢发第一评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的若干财政政策》提纲挈领,

其它意见细则补充,

对山东的新旧动能转换提出了

全方位、多角度的扶持。

面面俱到,力度很大!

小创把政策综合整理,

内容呈现给大家~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建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体制机制

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

对年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

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

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

其中,第一档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评价得分前10名的园区各奖励3000万元

第二档为136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8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评价得分前20名的园区各奖励1000万元

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

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的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

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6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原则上双方按6∶4比例分享,并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逐步提升转入地分享比例。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

完善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推动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

每年在“十强”产业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入库动态考核管理。

视入库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财政对当地政府实施分档奖励。

其中,增幅在20%以内的,按增长1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增幅超过20%的,再按增长20%以上部分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

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培育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场景标杆。

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全省每年遴选30个左右应用场景标杆,省财政予以标杆企业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申报国家级标杆项目。

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

支持实施“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省级重点支持培育1家以上产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10家左右跨行业跨领域产业互联网平台和100家左右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提高到3000万元

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依据龙头、骨干企业新增的省内配套企业户数、省内企业配套产品采购结算额等,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若干“雁阵形”产业集群,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

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价值

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以及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给予奖励

积极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以及入选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大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

支持实施海洋强省建设十大行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壮大,对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给予补助,支持省级海洋特色园区建设。

推进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及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建设。

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对涉海企业新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择优给予补助。

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大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支持科技创新,增强转换动力

强化产业技术支撑

省财政加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力度,争取扩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规模,每年支持海洋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实施30项重点研究项目。

支持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优势, 支持依托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技术创新优势,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

支持我省氢燃料电池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列为央地联合科技创新项目,省市财政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经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经费配套。

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将PCT申请资助标准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提高到2万元、个人每件资助4000元提高到1万元

将专利创造大户奖励、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同时将阶梯奖励标准最高标准均提高到50万元。

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补助。

支持开展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认定,省财政对认定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每个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

支持构建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对收储运行发明专利超过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在我省落地并转化实施核心专利技术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省财政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6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6万元

省与济青烟三市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联动支持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奖励。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分担,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保障

大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点工程支持力度,对“一事一议”引进的顶尖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实施精准聚焦的海洋科技人才激励政策,省财政新增资金1亿元,支持海洋科技人才引进培养。

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200万元经费资助。

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布局,加快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经费支持。

财政金融配合,协同支持转换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设立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由基金注册地政府给予落户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户口办理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支持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限的担保和贴息

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

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

制定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评选奖励办法,省财政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项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股权融资作用

积极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上、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除了以上整合内容,

其它政策还有哪些重磅奖励?

小创带大家看看去~

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支持引进产业链重大项目

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贡献额的10%-30%,对各市和财政直管县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事后奖补。

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

新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或奖补。

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3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县建设,省财政每个最高奖补800万元

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

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

对各类协同创新平台,经专项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给予贴息或运用“创新券”等形式予以奖补。

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分别遴选1-2家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补。

对新确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协同创新平台的,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依据服务企业数量、产业化服务项目数量等情况,每年在“十强”相关产业遴选一批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新确定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贴息、奖补或股权投入。

支持强化标准引领

省财政对区域型和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对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支持发展产业联盟(协会)和智库

对省级遴选确定的“十强”产业智库、联盟(协会),视其在项目引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省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发挥产业基金作用

建立省级基金管理人互动机制,共享项目资源,形成“天使—创投—产业基金”接续支持的聚集效应。

鼓励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引导和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机构,来鲁设立基金、投资机构或在省内设立区域性子基金,增加投资规模。

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设备改造升级,实现“轻资产”模式运营。

对融资租赁公司,各级财政可按其提供的融资租赁额给予补贴或奖励;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

力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

着力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支持企业减税降负税收政策

重点落实增值税等相关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进入国家实验室序列,2018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8亿元,支持开展重大科技专项、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和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

争取国家E级超级计算机项目落户山东,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支持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推动共建中国科学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2018年省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支持开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平台。

培育建设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各类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加强新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

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0万元经费补助。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省财政对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

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

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三年滚动支持100个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省级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力度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

加强货币政策效果和影响的测算,在保证可控、可测的基础上,对济南、青岛、烟台三大核心区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济南、青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试点给予倾斜。

政策内容长,

条条闪“金光”!

想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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