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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星印发《星创天地备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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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涉农部门、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对星创天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党办〔2018〕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星创天地备案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星创天地备案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对星创天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党办〔2018〕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等系列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星创天地”是推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的主阵地,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对星火计划的一种传承和发扬。

第三条 备案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具备良好基础。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其功能定位、特色和理念,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线上有平台。建有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应根据星创天地目标定位和孵化模式需要,提供行业动态、技术咨询、市场调查与分析、创新产品展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聘等创新创业服务内容。

(四)线下有载体。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服务有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融资有渠道。拥有一套较成熟的融资服务机制,通过引进、自建、合建等形式组建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引导创投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并开展合作,为创客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融资服务。

(七)入驻有创客。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着,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四条 备案材料

申报单位应填写《宁波市星创天地申报审核备案表》,并附主要附件材料:

1.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营团队名单;

3. 场地使用证明;

4.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和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5.星创天地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

申报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申报单位登录“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2、在线打印纸质材料,按照要求整理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3、书面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一式2份)。

(二)审核、备案。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专家根据备案材料或现场审核结论,依照《宁波市“星创天地”备案审核指标》进行计分。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应推荐备案;85分及以上的,应推荐为优秀。

市科技局同意备案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市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经考核为优秀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二)对获得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经市级考核为优秀的给予80万元的配套经费补助;(三)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经市级考核为优秀的给予100万元的配套经费补助。

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近3年市级星创天地已支持的经费视为已配套经费。

第七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

补助经费、配套经费属后补助经费。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应补助于创客和入驻企业。

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遵照2018年《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经费管理要求执行,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后续建设期间开展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示范费用开支。包括房租、水电、网络、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实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方式。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详见2018年《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条款。

第九条 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对备案满3年的星创天地,组织有关专家依照《宁波市“星创天地”备案审核指标》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85分及以上的)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对2次不参加评估或不合格(70分以下)的,取消其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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