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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印发《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5301

琼科〔2018〕103号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打造农村创新创业平台,引领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等文件精神,打造农村创新创业平台,引领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打造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具备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服务功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

第三条 星创天地的主要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等创新创业群体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吸纳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休技术人员、职业农民等深入开展农村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业培育孵化。引导和鼓励一批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任兼职创业导师,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全程参与的创业孵化基地,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风险。围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医药、食品、传统手工艺、民族文化产业,通过创新品牌培育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四)创业人才培训。利用星创天地人才、技术、网络、场地等条件,重点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提升创业者能力。

(五)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盘活社会金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企业投入为主、各类科技融资担保为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金融运行体系。

(六)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 鼓励各市县(区)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打造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星创天地认定和业务指导工作,并依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星创天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的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5人以上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七条 申报省级星创天地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申报书(见附件一)。

(三)星创天地入驻创业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团队、入驻创业企业、入驻创客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以及入驻证明材料复印件;场所、基地等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运营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及相关附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受理一次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申报。

认定程序包括:

(一)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发布省级星创天地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推荐备选省级星创天地,。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备选省级星创天地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

(四)省科技厅根据实地核查和评审结果,择优认定省级

星创天地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和指导省级星创天地发展工作。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条 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

(二)省级星创天地运营机构依照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二)向省科技厅提供考评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照考评材料,对省级星创天地进行实地考评。

(三)考评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达标的,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考核不达标的给予整改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省级星创天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认定的行为,取消其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申报书.docx

附件2:海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x

附件3:入驻创业服务团队名单.docx

附件4:入驻创业导师名单.docx

附件5:入驻创业企业名单.docx

附件6:入驻创客名单.docx

附件7:海南省星创天地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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