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落户国家高新区 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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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于大勇 导语: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包括国家高新区在内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通知》特别强调,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包括国家高新区在内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通知》特别强调,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据了解,《通知》旨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通知》从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五大方面提出了22条相关措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为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通知》强调,要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通知》要求,相关部委要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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