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暂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配套资助办法》、《合肥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实施办法》修订出台。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
面向国内外每年重点引进
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
推动成果转化
发展高新产业的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型人才最高资助500万元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将重点引进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型人才,分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两类。其中,创新型领军人才应是在肥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所急需的掌握重大项目核心技术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入选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创业型领军人才,为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所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或引领本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近年来肥创办(领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本人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入选专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合肥市创新领军人才”、“合肥市创业领军人才”称号,颁发证书。
各级财政资助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用于入选专家的生活补助,40%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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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领军人才资助100万元
①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以上水平;
②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③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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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领军人才资助500万元
①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
②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并能够引领国内的产业发展方向;
③有创业经验并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层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
④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专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入选专家所在企业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入选专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家属就业、研修学习、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领军人才入选3年内,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评,重点考评其创新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所在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评结果作为兑现资助余额的重要依据。入选专家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荣誉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专家给予百万奖励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专家,将给予每人100万元配套资助。日前,我市修订出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配套资助办法,拿出真金白银扶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配套资助办法的资助范围为:在肥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驻肥单位)新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培养的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
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半修订出台
我市修订出台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保障引进人才子女在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根据《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近年来从市域外引进的高级人才(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江淮(合肥)优才卡获得者,都在保障范围内。
引进的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尊重其意愿,由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学或初中就读;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引进人才子女要求中途转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引进人才子女如要求在我市参加中考,并就读高中的,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在外地参加中考,要求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如要求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人才(E类)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外籍人才子女就学可实行弹性学制。据悉,引进人才子女要求入学的,直接到学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协调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高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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