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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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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 2019-08-15 06:40 抢发第一评

原标题: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赵”)《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情况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2006年,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3股对价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本公司股份32,156,756股,占总股本的11.01%,其中持有公司限售股份32,15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详见2005年11月30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12月23日披露的2005-L41《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6年1月11日披露的2006-L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注2:2007年5月28日,公司以5.71元/股的价格向Reco Shine Pte. Ltd.定向发行120,000,000股,并于2007年6月5日办理了股权登记、过户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292,040,208股增至412,040,280股,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32,15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详见2007年6月7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3: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实施了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2,040,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含税),经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35,652,364股。详见2007年10月9日披露的2007-L43号《2007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公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41,163,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

注4: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5,652,3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分红后本公司总股本从535,652,364股增至749,913,309股。详见2010年4月7日披露的2010-L08《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56,701,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6%。

注5:北京燕赵上述有限售股份分别于2007年1月19日、2008年1月21日、2009年5月4日解除限售。详见临2007-L1号、临2008-L04号、2009-L15号公告。

注6: 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2月1日,北京燕赵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651,631股,此次减持完成后,截止2014年12月31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股份49,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详见2014年12月2日披露的2014-L61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注7:2015年11月18日、11月20日、11月23日,北京燕赵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543,062股。此次增持完成后,北京燕赵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A股股份49,59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详见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披露的2015-L108《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2015-L109《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票的公告》。

注8: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2019-L26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北京燕赵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不超过22,497,3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9%)。截止本公告日,北京燕赵持有公司非限售流通A股股份43,475,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3、北京燕赵股改承诺如下: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北京燕赵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北京燕赵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北京燕赵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上述股改承诺已于2011年1月13日履行期满。

4、本次减持与北京燕赵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北京燕赵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配合相关股东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情况告知函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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