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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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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电商[2018]322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相关电子商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18-2019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

开展全市55家2016-2017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示范企业在新技术应用、经营服务模式创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为引领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所开展的示范推广活动及成效。11月25日前,企业登陆市商务委电子商务服务平台(http://ec.scofcom.gov.cn/)进行自评;12月15日前,我们将组织专家组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成2018-2019年度的示范企业,评估不及格的企业,将取消示范企业的称号。

二、申报2018-2019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支持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详见附件),11月25日前,登陆市商务委电子商务服务平台(http://ec.scofcom.gov.cn/)进行申报;11月30日前,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12月15日前,我们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公示,最终确定2018-2019年度示范企业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总结评估和创建工作作为促进本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稳步推进。

(二)做好环境建设。加强对示范企业跟踪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帮扶企业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

(三)加强示范期间的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考核评估力度,及时指导督促示范企业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附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此页无正文)

联系人:孙晓芳周和

电话:2311054823110542

传真:62751930

邮箱:sfqy@scofcom.gov.cn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日

附件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示范范围

申报企业须上海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下列示范类型之一,经营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网上零售企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网上批发企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网络化服务企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运维、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五)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

同时开展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其他电子商务企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创建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一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境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分类标准

1.创建网上零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上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3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网络化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特点: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上的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交易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100%: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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