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小米发布高端电动车SU7 Ultra,可选装售价4.2万元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俗称“挖孔机盖”),宣传称其“复刻原型车双风道设计”、“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 。

首批提车后,不少车主拆解发现,该机盖内部结构与普通铝制机盖几乎相同,仅减重约1.3公斤,未能有效导流或改善散热性能。
车主认为宣传与实际不符,系虚假宣传,遂以退还定金并三倍赔偿为诉求提起诉讼。
此次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虚假宣传案,是首例进展到开庭质证的诉讼。
11月20日,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虚假宣传案进行了开庭质证。
据了解,小米方面此前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予以准许。此前,小米法务团队在首次开庭时突然拿出84页新证据,庭审推迟。
在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小米对相关指控进行了一一反驳。
对此,网络上各种报道很多,但都有不同程度的演绎,比如答辩状并没直接说“雷军不懂结构”。
小编根据公开信息,对相关答辩口径进行了尽量全面客观的梳理,以供参考。
(一)小米汽车无虚假宣传行为
原告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的核心观点为:小米汽车宣传挖孔前盖版本的量产车完全复刻原型车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后期无法改装,并能够实现“新增2个空气动力学风道,实现前部空气高效导流。”等功能。但量产车前舱盖实际仅为装饰件,不具备导流等功能,被告虚假宣传构成局部欺诈行为。
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1.原告提及虚假宣传的——量产车完全复刻原型车
原告所称的虚假宣传,主要指“小米汽车答网友间(第110集)”中提到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完全复刻小米 SU7 Ultra 原型车。
前文关于“完全复刻原型车”的表述明显限定在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本身,而非量产车整体。而通过对比量产车和原型车的前舱盖便知,量产车版本复刻了原型车机盖的造型、挖孔位置及尺寸等,描述与实际情况相符。综上,“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完全复刻小米 SU7 Ultra 原型车”的说法,并非虚假宣传。
2.原告提及的虚假宜传的——新增2个空气动力学风道,实现前部空气高效导流。
原宣传文案为:采用了相同的空气动力学设计,2个贯穿风道,实现前部空气高效导流。事实情况为:量产车的挖孔前盖外观与原型车一致,确实有两个挖孔,并设有轮毂散热风道,具备气流导出及辅助前舱散热功能。被告方有正规机构的《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为证。
而原告认为系虚假宣传是基于网络上流传的实验视频,主张车辆前舱根本没有气流通路,不能实现导流,仅是装饰件。这是网友实验条件不严谨所导致的误解。案涉车辆采用“AGS主动进气格栅”技术,前进气格栅不是一直保持开启、通风的状态。网友实验时车辆静止且并未开启快速充电模式,AGS进气格栅关闭,入口封闭,气流自然无法通过。当AGS进气格栅开启时,外部空气从车辆前唇进入前舱,并从挖孔处排出,完全能够实现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功能。
因此,所谓前舱没有气流通路,不能实现导流的结论本身是错误的。上述宣传内容也并无虚假之处。
3.原告认为虚假宣传的——雷军的微博“碳纤维前舱盖,不仅改了外观件,内部结构也改了”。
原告认为“内部结构也改了”是虚假宣传,还提出雷军在短时间内删除的微博“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文字误导消费者。
首先,对于“内部结构也改了”的表述,指的是对碳纤维前舱机盖内部结构的调整。原因在于,原型车只考虑赛道设计需求,量产车的挖孔前盖需兼顾日常使用和维护便捷性。
量产车采取电动开闭前端单扣闭锁设计,不再是原型车机盖的四角锁扣简单固定方式;且量产车机盖内部增设了内板、铰链加强板、结构胶等结构,不再是原型车机盖的单一碳板结构。
另外,挖孔前盖版车型与未挖孔前盖的量产车相比,前舱的内部结构也不一样,挖孔前盖版的车前舱内部取消了前备箱,未选装版则有前备箱。
故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说,雷军在微博和直播中提到的“内部结构也改了"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轮毂散热的问题。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否选配挖孔前盖,量产版小米 Su7 Ultra 都在车辆前保险杠两侧设有轮毂散热风道,轮毂散热功能实际存在。
只不过“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这种说法不严谨。在雷军发现表述不严谨后6小时左右便删除此内容,不应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故雷军的微博未显著偏离实情并做了及时更正,更非故意虚假宣传。
4.原告认为的虚假宣传——小米工厂店在抖音评论“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的2个贯穿风道是正儿八经的真风道”“后续无法更改”“不是装饰,是真正的空气动力学套件”等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及《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可以确定,挖孔有导流散热、增加下压力功能,2个风道有导流并提供车辆的制动散热能力。且小米汽车售出后官方不提供普通版更改为挖孔版的选择,后续确实无法更改。上述宣传并无虚假之处。
上述抖音内容时间上在原告下订单之后,不会对原告下单的决定产生影响。
(二)小米汽车不存在虚假宜传的主观故意
1.发布会及官方宜传内容没有误导消费者之处
按照原告的逻辑,虚假宣传令消费者将量产车与原型车混为一谈,但小米发布会从头至尾强调的都是二者“非常的不一样”,量产车不能“只考虑赛道、只验证技术、不计成本、不计代价"。
2.雷军反复提示谨慎选装
如果小米汽车存在欺诈故意,应该是不遗余力地劝说消费者选装挖孔前盖。但雷军在发布会和直播中屡次强调“不建议买”,且主动提示挖孔前盖价格较高。可见,小米汽车劝诚消费者理性决策,没有欺诈故意。
3.雷军意识到微博内容不准确后立刻删除
关于“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的内容,经技术工程师指正,雷军意识到虽然车辆具备轮毂散热功能,但微博中对实现该功能的原理表达不准确,故立即删除相关表述,秉持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并尽力消除该等信息的影响,也表明其并不希望误导消费者。
4.小米汽车专门发布推送进行澄清和说明
面对部分网友的质疑,小米汽车在2025年5月7日选择及时清,力求准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而不是一直隐瞒或拒不承认:并且提供了更改配置的选项,之前选择挖孔前盖的用户可以更改为铝机盖。这同样体现出小米汽车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二、原告所谓的“虚假宣传失实”信息不足以决定消费者购车意思,原告购车目的足以实现。
1.“挖孔前盖”不足以决定消费者购车意愿。
汽车产品售价通常较高,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更为谨慎,单一因素不应作为消费者是否购车的考量。《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总第127辑)》中“沈静诉济南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例注释特别指出,“对于那些数额巨大或关乎自身利益的产品,消费者按照交易习惯应仔细考量、反复比较再最终作出决策,即使经营者的宣传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误解,但该行为与消费者的必然购买后果之间被消费者本身负有的谨慎义务所阻断。”
不选装挖孔前盖的量产版Su 7Ultra售价已超过50万元,选装挖孔前盖增加4.2万元。因而在购买车辆时,消费者理是经过仔细考虑、综合车辆各方面指标后才作出决定的,而单单“挖孔前盖”并不是消费者购车的决定性因素。
2.原告主张的宣传广告内容未订入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系买卖双方的合同依据,其中明确“车辆配置信息及车辆价款以本协议附件为准”的约定,结合最高院入库案例(编号2023-07-2-091-013)的要旨,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将广告宣传内容订入合同的情况下,相关信息不属于合同内容。
3.即便宣传内容构成合同一部分,挖孔机盖具备相关功能,交付车辆也完全符合宣传的内容。
即使前期宣传内容能够订入合同,构成对车辆配置的约定,交付车辆也完全可以达到宣传标准及功效。
三、尚未支付的挖孔前盖选装款4.2万元,不适用三倍赔偿。
在假设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倍赔偿”计算基数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结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总第127辑)》“沈静诉济南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例注释的说明,该基数限于“实际支出的费用,而非合同价款或合同费用”。本案中,原告尚未实际支付挖孔前盖选装款,并无请求三倍赔偿的基础。
四、被告并无预期违约,原告关于返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不存在可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消费者购买车辆的目的是满足日常生活场景为主,对生活用车而言,导流、散热功能显然并非核心需求。即使诉争的导流、散热功能不具备,也不足以达到彩响合同目的的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小米汽车购买协议》并返还定金。
五、小米景明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小米汽车购买协议》系原告与南京小米景明公司签署,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南京小米景明公司与小米景明公司:小米汽车公司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