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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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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科技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家级科技园区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程序,逐步加大对承担研发项目的科研团队和科技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研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和实施成效,实现研发项目管理流程的“全程记录、痕迹管理”目标,以便将“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支撑创业创新发展,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科技厅对2013年出台的原《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省科技厅第11次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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