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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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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 2018-01-18 18:18 抢发第一评


各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7〕17号),有效促进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壮大规模、提质升位,现将制定的《〈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7〕17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为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二)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信息终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四大特色优势领域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通信、物联网等新兴领域。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按照《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高管发〔2017〕12号)实施。

  (二)加快重点产业化项目聚集

  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根据项目情况拟定“一企一策”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项目例会审定通过后,由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执行。

  (三)加快重点研发项目聚集

  1、申报条件

  2017年1月1日后,国内外知名企业(财富世界500强,工信部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全国软件百强、国内外上市公司等)和重点科研院所(国(境)外知名高校、国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及直属科研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并开展软件和互联网、新型显示技术、5G通信、集成电路设计等前沿、关键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单位。

  2、支持标准

  经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前述企业和单位在高新区年度实际投入(指场地、软硬件购置、研发费用等经营性投入,不包含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的20%给予支持,连续三年支持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或科研院所年度实际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人民币2000万元-1亿元区间,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并具备“专、精、特、新”任意一项特征的电子信息企业。

  “专”—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精”—企业生产、管理或服务精细,四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品牌知名度高。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认证。

  “特”—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和企业特色的产品。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

  “新”—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2%。企业有依靠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区别于其他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的全新产品。或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并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2、支持标准

  经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对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人民币200万元基础支持,增幅每增长10%最高再给予40万元支持,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连续三年累计获得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主营业务收入不同,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近两年度审计报告;

  (6)主导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专);

  (7)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精);

  (8)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特);

  (9)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新);

  (10)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五)鼓励大企业上台阶

  1、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近两年复合增长率(公式:(上年度营业收入/上数第三年度营业收入)^(1/2) – 1)×100%)在15%以上。

  2、支持标准

  经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企业连续两年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实得增量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近三年度审计报告;

  (6)上两年度税票复印件及税票清单;

  (7)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六)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1、申报条件

  2007年7月1日以后在成都高新区内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在3亿元美元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估值超过3亿美元、5亿美元、8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获得投资总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人民币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一家企业最多享受一次)。奖励通过企业连续三年缴纳的地方税收100%进行抵扣的方式实现,企业连续三年在地方缴纳的税收累计抵扣不超过最高奖励的部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剩余部分奖励。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获得相关私募投资证明材料(协议、估值、资金到位证明);

  (7)《高新区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批表》;

  (8)上年度税票复印件及税票清单;

  (9)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内工商注册企业进行的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

  (2)被非关联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支持标准

  对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按照并购重组交易额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被非关联并购后的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可额外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并购重组前、后的已在工商(变更)备案的公司章程;

  (7)并购重组合同及交易证明;

  (8)无关联企业确认表格;

  (9)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八)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申报企业须入驻“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或自建产业园区。

  支持方向二:对于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成都高新区内企业产品,且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支持方向三:企业参加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知名展会活动。

  支持方向四:企业在境外新设立(2017及以后年度)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且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支持方向五:高新区组织年产值增幅或营销收入增幅超过3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赴美国或欧洲等先进地区进行专题考察学习。

  2、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企业入驻“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或企业自建产业园区的,按照实际投资(不包含应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按照企业年度采购额5%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支持方向三:企业参加高新区统一组织的展会,对其展位费和布展费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参加其他类型的展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四:按照企业实际出口额的5%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200万元。

  支持方向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成长企业(微巨人计划)的企业负责人,高新区对其所产生考察学习费用给予全额资金补贴。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入驻园区合同、自建园区竣工验收材料及已完成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支持方向一提供);

  (7)产品采购合同、名优产品证书、年度产品采购金额专项审计报告(支持方向二提供);

  (8)经成都高新区认定展会展销的相关通知;参展、布展合同及费用证明材料(支持方向三提供);

  (9)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和销售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出具的年度出口额证明材料(支持方向四提供);

  (10)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支持方向五提供);

  (11)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九)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1、申报条件

  在高新区所辖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电子信息行业相关技术研究、提供电子信息产品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支持方向一: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理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且利用该知识产权已实现产业化。

  支持方向二:企业因技术升级或扩大产能对现有生产线设备进行改造或新建生产线,且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在50%以上)。

  支持方向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计划或者重大专项项目核定批复的企业。

  2、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以利用知识产权投产后第一年起,连续三年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支持方向二:按照当年新增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支持方向三:高新区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国家级计划或者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产品成果证明;新产品投产当年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支持方向一提供);

  (7)生产线改造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支持方向二提供);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支持方向二提供);

  (9)国家级计划或者重大专项项目名单,国家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到位证明(支持方向三提供);

  (10)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十)鼓励公共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新建的对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主要公共技术平台。

  2、支持标准

  新建对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主要公共技术平台的,按照平台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区内企业使用公共技术平台的,按照年度平台使用费的10%给予最高100万的补贴。补贴政策不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政策同时享受,企业申报后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将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就申报情况进行沟通。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建设方提供平台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7)使用方平台使用合同及支付费用发票;

  (8)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十一)完善产业链

  1、申报条件

  现有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1000万

  元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起到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作用的配套项目。

  2、支持标准

  按照新引进配套项目投资额5‰的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

  100万元的奖励;按照新引进配套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最高5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新引进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十二)完善创新链

  1、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企业2017及以后年度购买境外技术专利、

  发明专利等专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支持方向二:企业产品获得欧洲统一安全(CE)认证、

  CMMI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个人信息保护(PIPA) 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ISCCC)二级及以上认证。

  支持方向三:企业参加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标准制定。

  支持方向四:集成电路IC设计企业自主研发首版次IP核;区内企业直接在foundry厂购买IP或向供应商购买IP。

  支持方向五:在高新区内制造工厂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在高新区外工厂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按照购买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支持方向二:对获得欧洲统一安全认证(CE),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PIPA)、信息安全服务资质(ISCCC)二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实施完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CMMI3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CMMI4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CMMI5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升级补贴差额。

  支持方向三:1、国际标准制定项目。对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立项或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立项或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贴;参与制定的单位,按项目给予35万元的补贴。2、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对于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发布的国家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按项目给予30万的补贴;参与制定的单位,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贴。3、行业(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对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者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贴;参与制定的单位,按项目给予6万元的补贴。4、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对于由省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发布的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贴;参与制定的单位,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补贴。

  支持方向四: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版次IP核研发,按照销售金额20%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直接购买IP核开展研发,给予购买金额4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支持方向五:对利用区内企业代工新产品首轮流片(Mask、MPW或工程批流片)的企业,按照流片费用5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利用区外企业代工新产品首轮流片(Mask、MPW或工程批流片)的企业按照流片费用3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专利购买合同、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支持方向一提供);

  (7)认证合同、认证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材料,CMMI须提供培训认证过程相关证明材料(支持方向二提供);

  (8)取得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支持方向三提供);

  (9)提供销售合同和发票、购买合同和发票(支持方向四提供);

  (10)提供流片委托合同和购买发票(支持方向五提供);

  (11)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十三)鼓励发展专业园区和特色楼宇

  1、申报条件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非政府建设的电子信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其中,入驻电子信息 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和超过3亿元以上,年度纳税总和5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中,电子信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和3(含)-5亿元人民币,且年度纳税总额500(含)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年度营业收入总和5(含)-10亿元,且年度纳税总额1000(含)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年度营业收入总和10(含)-20亿元,且年度纳税总额1500(含)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年度营业收入总和20(含)-30亿元,且年度纳税总额2500(含)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和30(含)亿元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3000(含)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

  3、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企业基本情况表;

  (3)证照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4)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园区入住企业名录及租赁、购买合同;

  (7)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

  (8)入驻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9)国、地税出具的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10)企业承诺书。

  4、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

  (十四)加强人才金融等支持

  按照成都高新区人才、金融政策细则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

  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初审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指定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复审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查申报人、企业生产经营、违纪违法、安全生产等情况,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根据复审意见,召开局办公会研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五)公示

  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对入纳入扶持企业和项目信息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

  (六)政策兑现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政策兑现方案,由相关资金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将资金划拨至相关支持企业。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企业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支持,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政策所指“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是指在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营与安全生产局“规模以上统计平台”依法依规进行统计报表的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共服务系统”中以高新区域依规正常填报报表的企业可视为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二)审计机构须是成都高新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川内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三)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项目)按协议的约定审核兑现。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与《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一致。

                       

附件下载:     《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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