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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C|关于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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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行之集团-骥然如此

  本文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利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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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应专利文件,其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定,在文件的撰写中,每个申请人或代理人或多或少地会根据自己对行业的理解,对技术术语、名称产生出不同的解释,而无论在专利无效程序还是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都要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样就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其在法律程序中解释的结果可能与专利权人所预期的往往又存在差异,所以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企业有必要知晓解释过程所遵循的原则。

  解释中采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关于最大合理解释原则首先要明白,在解释过程中,前提是按照字面所表达的含义,在本领域中的通常解释,即对权利要求中所表达的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按照本领域通常认识进行理解。当然,许多企业在生产中,时时会根据自身生产经验习惯地用本企业所特指的某些技术名词或术语,但是如果与本领域的通常含义存在区别时,一定需要在说明书中阐述清楚,以免对后续解释造成麻烦,或者干脆撰写权利要求时就只用本领域所公认的技术特征用语。

  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同时尽量避免在说明书中对该术语做出不适当的限制,以便于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该权利要求是否有效等等做出更为清晰的结论。

  当然,采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过程中,怎么去界定这里所说的“最大合理”,这也是无效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会进行争辩重点区域。这里的“最大”上文已经阐述,是站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上的最大范围。其实,专利保护范围的稳定也是在经过审查、无效过程中逐步确定下来的,即可以按照授权确权程序所确定的权利要求的解释,来认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怎么确定是“合理”,其实也是应该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来推导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如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在进行解释时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了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作出的最广义理解以达到合理的解释权利要求。其次,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也应该按照专利的发明目的进行。如果权利要求书中阐述的字面含义含糊不清,是需要结合发明目的对其进行解释的,并且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来源于专利说明书,如果在解释过程中,说明书中阐述的发明目的与解释结果自相矛盾或解释的结果与专利的发明目的脱节,这明显是不符逻辑关系的不合理解释。

  综上

  笔者认为,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只有牢牢抓住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进行理解后,对权利要求所阐述的技术特征进行通常的、一般的“最大、最广”的“合理”理解,通过发明目的及构思,便能较为准确地得出权利要求能够概括的最大的保护范围,以便更好地在专利运用过程中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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