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文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采购人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负有主体责任,应规范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争议事项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晰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范围,明确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时,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政府采购。不得将不属于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品目进行混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通知》明确各预算单位应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各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各预算单位作为质疑投诉答复的主体,应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争议事项处理。供应商认为相关项目采购过程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采购人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供应商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采购人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受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对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
此外,《通知》还严禁各预算单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其中要求,各预算单位在开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严格按“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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