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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申报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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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亳州市初始创业补贴 初始创业投资补贴 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比目镜(51bmj.cn)-企业科创数据立项查询-科技政策推送查询


为推进返乡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6〕114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创新创业人才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始创业补贴

2016年6月17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者。其中,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一性补贴5000元,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人员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一)申报材料

1.企业正常经营证明(企业近三个月的资金流水或销售发票或电费缴纳单)。

2.在校大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返乡农民工提供行政村出具的市外工作经商证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其他类人员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创业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创业办进行初审,通过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纳税及初创信息。必要时对正常经营场所现场审查。

3.县区创业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人社局,经复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待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的对公账户。

二、初始创业投资补贴

2016年6月17日以后,初始创业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固定资金投入1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照章纳税的创业者,按固定资金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申报材料

1.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2.企业正常经营证明(企业近三个月的资金流水或销售发票或电费缴纳单)。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批复。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创业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创业办进行初审,通过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纳税及初始创业信息。对申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资产购置情况进行现场初审。

3.县区创业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书面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意见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前往申报企业进行财务评审。通过“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核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

4.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待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的对公账户。

三、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2016年6月17日以后,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技术来我市创办、参股企业,且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创业者,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出具的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证明。

2.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发票。

(二)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创业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创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3.县区创业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书面征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意见后,委托专业事务所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每季度会同科技、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核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

4.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待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的对公账户。

四、其他

(一)初始创业者即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之前未在我市创办过市场主体。

(二)同一企业涉及本通知多项补贴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享受。

(三)各县区人社局要做好对初始创业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工作。

(四)各县区创业办应加强初审工作,需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亳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人及申请企业进行信用核查,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信用核查存在问题的不得推荐到市人社局。要加大对创业扶持奖补项目的跟踪帮扶,发挥奖补资金的绩效作用。

(五)探索通过亳州市“免申即享”平台、大数据等,获取相关信息,对比筛选符合初始创业补贴、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创新创业人才奖励条件的人员,实现免填表、免申报的“政策找企、政策找人”。

(六)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财务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各县区人社局、创业办严格执行。如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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