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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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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评价科技人员能力和水平,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快速转化,增加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高质量科技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等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工程、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转企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五条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论著,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第六条  突出市场和企业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资金、科技成果市场效益等来自市场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第七条  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不降格以求,宁缺勿滥,真正把在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选拔推荐出来,切实发挥对科技人员在辽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八条  实行评聘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可不受其所在单位岗位结构、职数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后,经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评价标准考核合格的,可继续不受岗位和职数限制进行聘用。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参加正、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人员应为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的核心(课题组前3人)成员。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能人才不作要求。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具备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年限不作要求,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充分认可。
第十条  正高级专业条件。参加正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一项:
(一)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 200万元以上。
(二)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六)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七)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述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3.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长质量奖、省专利奖、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7.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专业条件。参加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一)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二)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四)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六)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七)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列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0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3.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1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5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5%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长质量奖、市专利奖、市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7.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辽宁省专门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定专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从行业专家、企业家、企业技术骨干中择优推荐组成评委会,承担具体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每年评定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当年度评定数额,不设通过率。
第十七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企业技术技能人员,经所在企业推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办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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