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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备案公示条件

3059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2.如果总资产在2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到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如果总资产在1亿元到2亿元之间,他们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亿到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如果总资产超过2亿元,售电不受限制。

(3)员工。有10名以上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和经济知识,具备电力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有一个职称和三个中级职称的经理。

(4)营业场所和设备。应当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需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和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上述准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运营配网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符合电力营业执照(供电)的有关规定。

(三)增加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数量。其中适合从事配送业务的,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有1个高技术职称和3个中级技术职称。

(四)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对应的从业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监管人员。

(六)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器设备和维修人员。委托国外有资质的承包商(修理、试验)团队,承担监理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现场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和保障供电服务的义务。


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履行售电公司准入手续后,方可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企业,以及运营配电网,在履行相应准入手续后,可自愿转为具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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