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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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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04022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17〕102号

各市州科技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驱动能力,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对原《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林业厅

  2017年6月30日              

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驱动能力,结合近几年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或现代农业科技企业密集区。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成我省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孵化平台、区域脱贫攻坚和科技助推精准扶贫的阵地、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展示窗口。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委、省林业厅成立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省科技厅厅长任组长。协调小组负责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审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拟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四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府政策引导,通过科技项目、示范推广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园区重点科技项目的实施,鼓励支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区标准建设、提质升级。

  第五条 省科技厅重点支持园区的科学治理、开放型创新、服务体系等提质升级建设。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产品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等科技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 省农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落户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和示范区内,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的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力度。

  第七条 省林业厅重点支持园区开展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加大对园区的林业项目的建设力度。

  第八条 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下设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负责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指导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立项论证和运行绩效评估考核及协调服务等工作;

  (三)落实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在协调小组指导下,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科技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论证、评审、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完善运行机制。

三、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市(区)及以上的政府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建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和一定行政职能编制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行政职能。

  (二)园区视实际条件,组建或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三)园区建设要符合全省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围绕全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各具特色、突出优势”的总体布局,核心区主导产业应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主。

  (五)申报园区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通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的模式,对本县市(区)形成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示范区范围要明确,具体到本级行政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区域或企业,示范区必须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动机制,要明确示范区承接技术的来源、应用以及规模,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示范区周边地区为辐射区。

  (六)申报园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核心区内有2个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1个以上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2个以上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区内有3个以上的市级农业产业化企业和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区内年均研发经费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8%以上,开发重点新产品、申请专利、地方标准、行业品牌共10个以上。贫困县申报条件可酌情放宽。

  (七)申报园区须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和“星创天地”,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农村农业科技信息化条件和科技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园区所在地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初评、筛选。符合条件者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经市(州)人民政府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三)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批复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核后报送园区协调小组会议审定。由省科技厅联合省农委、省林业厅联合发文正式认定为“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授予“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匾牌。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已批复的园区要按照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须经园区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保障园区管委会正常工作的经费,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园区要培育一批特色农业产业链条,解决一批影响园区及周边农业发展的重要科技问题,集成组装一批农业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一批农业技术成果,培养引进一批优秀农业科技人才,孵化集聚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 园区要制定优惠招商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强化园区农村信息化手段,促进一、二、三产业集聚融合。

  第十九条 园区要建设成集带动地方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试验示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型农业企业集聚、农业信息化示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星创天地”、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创业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特色产业创新创业中心,成为加快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园区要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一条要求,尽快完成园区功能分区、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将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所在市(州)科技局,并由市(州)科技局统一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三年对园区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评估工作采取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园区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创新转化、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六大方面。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论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科技园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区。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评估结论为不达标的园区,要求进行一年期的整改;经整改后再次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的取消园区资格。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达标的园区,取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收回“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匾牌,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省级科技园区。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认定、建设和管理。未经本办法认定的其它各类农业科技园区不得挂牌。

  附件:1、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格式

        2、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

        3、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格式
附件2: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格式
附件3: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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