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据悉,此次金融开放可以吸引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引入国际评级机构可以更加公允地评价我国债券市场的质地,可以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在我国债券市场投资。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越来越大,金融业迎来多个“首家”,如安联(中国)保险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美国标普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美国运通发起的连通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在这11条措施推出之后,我国金融市场将迎来更多的“第一次”。
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具体如下: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展望未来,我国将顺应历史潮流,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更透明、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平等对待内外资金融机构,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以实现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金融业双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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