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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小悦悦”事件是否该让“吃瓜群众”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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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网 2017-06-16 18:37 抢发第一评

近日,河南驻马店市一名女子被二次碾压致死的视频在网上传开后,惊恸人心。人们在谴责肇事司机无良之时,把矛头更多对准了途经的路人,认为在面对别人生死攸关、命悬一线之际,还甘当“吃瓜群众”,简直就是灭绝人性!

小悦悦事件.jpg

由此,小编不禁想到了多年前更加惊恸人心的“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一辆车撞倒并两度碾轧,肇事司机逃逸。随后,又一辆车从小悦悦身上碾过逃逸。此间,先后有18位路人从倒在血泊中的小悦悦身边经过,他们无视、迟疑、张望、避让、匆匆而过……没有一人施以援手。只有第19位路人,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而这位路人,是一位穷困潦倒于最底层的拾荒阿姨,她叫陈贤妹。然而,一切已经太晚。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离世。肇事司机最终被判刑,而那18位路人不可能被追究任何责任。

小悦悦事件极大的震荡了国人的灵魂,引发人们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天问。没想到的是,事隔多年,类似的悲剧再现,更可悲的是,这位被碾的女子,再没有“陈贤妹”的出现,网上依然是一片鞭挞之声,可问题仍旧无解。难道非得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非得把“见死不救入刑”才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吗?

见死不救罪.jpg

见死不救入刑,在我国似乎只是说说而已,在其他一些国家却是动真格的。

法国刑法典: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

这里有一个著名的案例: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国王妃戴安娜,为摆脱“狗仔队”的僵尸之地追赶,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在车祸和死亡的几个小时内,紧随其后的“狗仔们”拍了不少照片和视频,甚至包括她挣扎着死去的情景,但是没有人施以援手……法国警方将这些可恶的“狗仔”们抓捕,并送上审判台,罪名就是“见死不救”。

意大利刑法典:对气息尚存或受伤或危急的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没有立即通知官方的,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12万里拉以下的罚金。

德国刑法典: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对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奥地利刑法典: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发生之际,对有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危险,显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于为救助者,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如不能期待行为人为救助行为者,不在此限。须冒生命、身体之危险或可能侵害他人重大利益时,属于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

其实,在中国古代,《唐律》也有类似规定:一是邻里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见呼告而不救助的,打100板子(捕亡律);听到而不救的,打90板子(捕亡律)。二是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按失火罪减二等处罚(杂律)。

中华民国时期的《暂行新刑律》规定:在自己经管地内发现老幼残废疾病的人有危险,而不报告巡警官员及其他该管官员者,处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罚金。

而我国现行法律,除了为特定职务人员设定了救助义务外,没有为普通公民设定该义务。比如刑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我国法律也为普通公民设定了不作为犯罪,但那仅限于特定的关系人之间。例如,母亲拒绝给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子女不抚养、救助无生活能力、疾病缠身的父母,造成父母伤亡的。

但由于因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应为、能为、不为。而普通人面对陌生人的危难,显然缺乏“应为”的要素。

民间有关“见死不救入刑”的呼声一直没有停过。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2006年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果是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风险却不救,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吃瓜群众2.jpg

不过,也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见死不救入刑”太过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见死不救还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一旦入刑,可能大家出门就想着如何保护自己,绕着弯走。而且滥用刑法,可能带来“泛法律化”。因为我国刑法对相关条款的设定,有一个原则,即“刑法不得已性原则”,在没有任何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采取刑法制裁措施。

有律师提出过折中方案,入刑太过,不入又不行,就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好了,对于不救助者,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

还有人认为,与其对见死不救立法入刑,不如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保障,通过法律规定重奖见义勇为的人。

小编以为,在古代,道德和法律重合度高,甚至不分彼此,自从法律出现后,更高的道德要求就被剥离出来,尤其是随着现代自由主义的兴起,个人自由成为法律需要保护的价值。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无法做到无孔不入,更不能包治百病。

再者,不论从立法和司法从实践来看,见死不救入刑可操作性很弱。因为这类事件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车来车去,人来人往,少有监控或监控灭失,如果要追究刑责,警方如何寻找犯罪的主体?谁才是真正见死不救之人?正所谓法不责众,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与立法目的相背,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小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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