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百千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的通知》(黔科通[2012]153号)、《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黔人领发[2015]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选聘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由法人单位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以单位名义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个人科技特派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有四种:一是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二是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三是结合地域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四是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有效年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自行解聘。如需续聘,按相关程序重新选聘。
第二章 选聘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采用分级选聘机制,省级、市(州)级、县级科技特派员选聘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聘流程为申报、材料核实、身份确定、派驻服务四个环节。
第八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或团队均可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申报者按相应条件分别填写《贵州省首席科技特派员申报表》、《贵州省省级科技特派员申报表》和《贵州省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经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
申报条件如下:
(一)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
1.具有正高职称或省级龙头企业副总及以上科技领头人或各行业、企业的创新型、创业型领军人才;
2.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承担省级科研项目5项以上;
3.从事科技成果推广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具有较丰富的基层指导经验。
(二)省级科技特派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业务能力、科技服务经历及基层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2.与贫困县的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合作社等签订“三方协议”的“三区”科技人员或被组织部门选派为服务“三农”的科技副职。
(三)省级法人科技特派员
其科研团队中须有3名以上人员获得省级科技特派员资格,并具备服务园区、企业、生产基地、经济合作组织、乡镇(社区)相关机构10家以上,有服务协议并获当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可。
市(州)、县级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由市(州)和县级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制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核实。
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及省级法人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
市级、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
第十条 身份确定。
省级科技特派员申报者通过材料核实后正式列入省级首席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及省级法人科技特派员行列,并由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颁发科技特派员资格证书。
市(级)、县级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
经组织推荐或市场配置,科技特派员赴基层开展服务,一年为一个服务周期,由派驻单位、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三方协商科技服务内容,在对应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派往对口单位开展创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市(州)、县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对应科技特派员的选聘、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信息化管理。由省科技厅搭建的科特派信息化管理平台负责实施,实行科技特派员网上注册、登记、查询及成果展示等,对选聘的科技特派员实行网络管理和在线服务。
第十四条 为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到基层开展服务,对选聘为市(州)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聘的科技副职),并符合“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的,每年支持2万元的生活、差旅、保险等补助。
第十五条 对在基层开展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等科研项目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管理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级管理,由科技特派员服务区域所在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科技特派员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级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援单位共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时间、服务效果等,重点考核服务效果。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为优秀的在科技项目申报评审中,享有优先权,给予倾斜支持。考核不合格并获“三区”专项经费支持的,将延期服务半年,连续二年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对造成负面影响的,列入科研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