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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奖励怎样做得更好?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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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公告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我委结合我市科技奖励工作实际,对现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21日至201933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225房间(邮编:100195),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010-66162876

 

3.电子邮件:haorz@bjkw.gov.cn

 

(联系人:郝瑞芝、唐荦;联系电话:010-66186832612604

 

附件:

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doc

2.意见建议反馈表(参考样式).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种设置)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四)自然科学奖;

(五)技术发明奖;

(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奖励方针)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评审原则)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部门职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第六条(评审组织)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任期五年,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规范设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候选人品行要求)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科学精神。

第十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评定条件)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为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为提升国家和本市核心竞争力作出重大贡献的。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杰出青年中关村奖评定条件)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获得国内外高度认可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评定条件)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授予下列外籍科技工作者:

(一)同本市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性、核心性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二)推动行业技术优化升级贡献突出;

(三)经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带动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突出;

(三)经转化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奖励等级和数量)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十七条(提名限定)下列情况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四)已获得或当年度提名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资格条件的。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十八条(提名资格)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组织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市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获奖人;

(四)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五)国家相关一级行业学会和协会;

(六)区人民政府。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提名: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区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提名责任)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审查受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与受理。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评价标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和奖励条件。

第二十二条(评审程序)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专业评审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分别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负责。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评审不设专业评审组初审。

(一)专业评审组初审: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的建议。

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奖励委员会审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各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受理和各级评审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程调查处理,并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核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形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签署颁奖)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章、奖金。突出贡献中关村奖证书报请市长签署。

第二十七条(奖励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审监督)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为规定) 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等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遵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获奖者违规处理)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一条(提名者违规处理)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违规处理)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三条(组织人员违规处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联合惩戒) 不良信誉记录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技奖励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进步,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4月,本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17年来,在提升北京原始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北京正在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这些都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7年5月国家出台《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对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也为本市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2018年7月,十二届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北京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北京方案》,明确了本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落脚点。

为落实《国家方案》和《北京方案》精神,完善本市科技奖励法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亟待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在委领导指导和法规处、办公室、计划处、条财处等处室支持下,起草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国家方案》明确提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要求,并提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将实行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明晰专家委员会和政府部门职责、增强奖励活动公开透明度、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等改革方向。本市落实《国家方案》要求,按照有关指导精神,在《北京方案》中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举措,《北京方案》要求修订《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从具体实施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推动北京、上海等优势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明确了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对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作出明确部署,提出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培养;加快技术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进协同创新,培育世界级创新型城市群;坚持开放创新,构筑开放创新高地;推进全面创新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的重点任务。科技奖励作为科技创新的风向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一项关键政策,应当通过完善奖励制度建设,精准施策,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任务,丰富立法目的,完善奖励体系和评定条件,发挥好引导和激励创新的作用,有力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解决现行制度存在问题和固化经验做法的需要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战略定位的变化,科技创新理念和发展方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现有的奖励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无法有效呼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新定位、新要求,存在与国际科技奖励惯例不符,与国家奖励体系不对应,与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不适应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现行《办法》中没有设置人物奖,这与国际科技奖励惯例不符,在树立科技创新的典范,激发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力量方面的作用仍显不足。二是现行《办法》中项目奖不分奖种,这与国家奖励体系不对接,与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的要求不符,与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的提高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定位不符,对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激励程度不足。三是科技奖励监督和诚信制度不够健全,与目前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的要求不适应。

其次,有必要将经过反复实践的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对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如形式审查与受理、评价标准制定等;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予以删除,如奖金分配条款等;对缺乏实际操作性的予以删除,如获奖后优先立项等。

(四)回应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密切关切的需要

《办法》修订以来,得到了各类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响应,在调研和座谈中,围绕优化奖项设置、强化奖励荣誉性、完善评审程序、强化政策导向性等科技界重大关切的问题,科研人员提出了一系列对改革工作的建议和期许,主要集中在:一是优化奖励结构,加大对人才的激励力度;二是分类评价,发挥奖励导向性,注重对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的激励;三是健全评审规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加强诚信管理,严惩学术不端,跑奖要奖等。

二、制定依据和基本思路

《征求意见稿》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方案》、《北京方案》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北京的法规规章,参考了部分省市的科技奖励法规规章,紧密联系北京实际进行制度构建和优化。

《征求意见稿》以推动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总目标,贯彻法制统一、现实可行、与时俱进的方针,注重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包容力和拓展性。《办法》的起草着力解决新形势下科技奖励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落实细化《国家方案》、《北京方案》的各项要求,使改革的举措落到实处;二是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和创新主体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践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奖励的荣誉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方面的部署,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通过完善科技奖励法规政策体系使真正服务于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优秀人才和成果脱颖而出,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国家发挥重要作用。

三、调研起草过程

2018年下半年,我委正式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及时跟进国务院和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有效利用前期调研成果,借鉴参考其他国家(地区)和外省市的先进经验,起草并完善了《办法》修订初稿。

成稿后,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意见征求等多种方式,征求了各类科研人员、创新主体以及法学专家的意见建议,反复研讨论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奖励条件、提名和受理、评审和授予、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保留1条(第4条),新增10条(第7条、第9—12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第29条、第34条),修改24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明确定位,规范设奖

1.丰富立法目的(第1条)。

结合新的发展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第3条)。

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方针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3.明确科学技术奖设置权限(第7条)。

落实《北京方案》要求,提出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4.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8条)。

落实《国家方案》要求,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在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政府部门、评审组织职责

1.明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职责(第5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

2.明确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6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管理,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三)重组科技奖励体系

1.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第2条)。

落实《北京方案》要求,明确在市科学技术奖下分设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六个奖种。

2.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件(第9-17条)。

(1)明确候选人个人品行要求。规定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科学精神(第9条)。

(2)明确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和授奖数量。落实《北京方案》要求,细化明确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及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授奖人数(第10-15条),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可以授予特等奖(第16条第1款),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第16条第2款)。

(3)明确不得提名的情况,进一步限定资格条件。增加“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提名的限定;除《办法》中直接规定的情形外,增加其他不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资格条件不得提名的规定(第17条),并在细则层面细化有关规定。

(四)完善提名评审制度

1.明确提名制度和提名资格(第18条)。

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规定具有提名资格的个人和组织。

2.明确提名责任(第19条)。

明确提名者在提名、评审过程中应承担的基本职责。

3.明确分类分级评价(第21条)。

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和奖励条件。

4.完善评审程序(第22条)。

明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专业评审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分别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负责。

(五)完善公示异议制度

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23条)。同时,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实名提出(第24条)。

(六)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1.明确评审监督责任

授权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第28条)。

2.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各类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评审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第29条)。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人员违规、违纪、违背科研诚信的处理办法分别予以规定,新增“记录不良信誉”、“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第30-34条)。

(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对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予以固化,如形式审查与受理(第20条);二是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予以删除,如奖金分配条款等;三是对缺乏实际操作性的予以删除,如获奖后优先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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