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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挺后人胜诉!“暴走漫画”亵渎英烈,被判公开道歉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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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上海 2018-09-28 00:00 抢发第一评

9月28日,叶挺后人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暴走漫画”母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西安摩摩公司被判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今年5月,西西摩公司所属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后文简称《英烈保护法》)实施之后,公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一段丑化恶搞叶挺烈士作品《囚歌》和董存瑞烈士的视频,引起网友强烈谴责。

5月24日,叶挺将军后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以此对那些公然亵渎英烈的相关责任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这是《英烈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例英雄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叶挺烈士之子叶正光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

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

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顾

  • 201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 2018年5月8日

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引发争议。

  • 2018年5月16日

“暴走漫画”及视频中的主持人“王尼玛”多次公开辩解、致歉,并主动停更、下线旗下多款产品。

  • 2018年5月17日

北京市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安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联合约谈属地重点网站,责令网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上歪曲、丑化、侮辱英烈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浪微博、腾讯、爱奇艺、优酷、今日头条等随即关闭“暴走漫画”账号或下架相关视频。

  • 2018年5月19日

叶挺将军之孙、著名导演叶大鹰向媒体表示,不接受“暴走漫画”的道歉。

  • 2018年5月24日

叶挺烈士之子叶正光及孙辈一起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暴走漫画)的起诉书。法院立案受理。该案被称为“烈士后代起诉侵权第一案”。

审判长详解案件

针对该案的多个疑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娜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此案中,七原告与叶挺是什么关系?

答: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

2、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七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3、被告制作及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答: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

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4、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答: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式,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者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

5、本案中法院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在诉前,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当庭表达歉意。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6、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有哪些方面?

答: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了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了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聚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也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被告虽然辩称创作案涉视频的初衷是反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广告植入中小学课本的不良现象,但其作为网络媒体运营商,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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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ID:beijingqingnianbao 作者:孟亚旭)、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

责任编辑:唐昱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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