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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项政策年底前完成,影响所有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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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创社 2020-10-16 10:25 抢发第一评

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要求在12月31日前,基本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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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中提出,药品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在追溯系统更新售出药品的状态。

也就是说,对于药店来讲,在采购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追溯信息。

此前,我们采访平台撰稿人码万祺时,谈及药品追溯对药店的影响时对方表示直接影响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药店成为信息化追溯系统的一环,将必然对药店信息化建设、行为操作规范提出强制要求;

二是药店不按照操作规范扫真实的药品追溯码,就将暴露其不合规做法或可能违规违法的意图。

而长远影响则包括:

一是医药商业、药店如果参与药品控销,可能很难避免在信息化追溯系统的时空记忆里留下痕迹;

二是对于没有合理依据的、纯粹利益输送导致的处方外流,基于相同道理将变少或者收敛;

三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将向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索要药品终端销售记录,这将削弱医药商业、药店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谈判地位;

四是医药电商或能得到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的销售统计情况,虽未涉及价格信息,也将使传统药店参与竞争处于更加被动地位。

2018年11月,国家药监局曾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分步分类实施等追溯体系建设原则,要求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今年3月,疫苗追溯体系建设已率先完成。

“谁”负主要责任?

可以说,药品追溯涉及药品生产、流通,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这就要求,持有人要及时准确获得药品全程信息。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要求,公告要求,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已发布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其中,持有人承担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意识,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标准要求,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收集、掌握全过程的追溯信息,履行追溯主体责任。

按照要求,持有人可以自建追溯系统,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须按照统一的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

为了保障全程数据可追溯,公告要求,持有人要做到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全过程信息。企业在生产入库时,应在追溯系统中保存入库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相关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

多省已开展

2019年4月,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明确药品追溯体系构成、追溯体系各参与方要求及追溯编码要求。此后,相关标准规范陆续发布实施。

今年 3月11日,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等5个标准及有关药品追溯标准规范的解读发布,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的10个疫苗和药品追溯相关标准全部发布实施。涵盖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及交换标准和药品(不含疫苗)追溯数据及交换标准。

据悉,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以及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追溯监管系统建设都在稳步推进。

截至目前,我们了解到为确保2020年底前重点品种药品全程可追溯,已有福建、甘肃、安徽、山东、湖北、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省份陆续开展药品追溯系统建设。

以江西省为例,为了准确掌握重点品种药品生产、经营数据,江西省药监局近日研发运行了“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二品一械信息直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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