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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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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实 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 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依据《上 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本办法所指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 人才为核心牵引,聚焦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 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 务机构,是本市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节点,分为“高质量”和 “高质量培育”两类。
第三条(目标) 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 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 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 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支撑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发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 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设立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  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相关区政府共同  组成的“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  小组”)。“推进小组”负责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有关工作,包括:
统筹规划布局,制定支持政策,明确目标和任务,协调工作推进, 指导发展运行,开展跟踪服务,组织考核评价和监督等。“推进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具体事项落实。
相关区政府负责高质量孵化器遴选推荐和落地建设,会同市 科委共同推进实施建设,开展考核评价和政策、资金支持。
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协助推进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与发 展。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建设主体) 高质量孵化器一般由一流孵化人才、科 技领军企业、知名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顶尖投资机 构等牵头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聚焦本市“2+ ( 3+6 ) + ( 4+5 ) ”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创 新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二) 孵化领军人物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所在 领域技术创新特点、 产业化规律、投融资情况,且具有较高的行 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 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孵化器发展模式和战略 清晰合理,人才培养、团队激励等方面,模式先进、机制灵活。
(四)具有投资功能,可实施孵投联动;与各级各类政府母 基金合作,共同出资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具备自我造血和 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人才的能力,能提供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孵化服 务,在孵化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第六条(建设流程 )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遴选。市政府职能部门、所在区政府根据科技、产业 发展领域布局,对照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基本条件,结合资 源禀赋、发展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的孵化器建设主体,形成备 选名单。
(二)推荐。市政府职能部门、所在区政府在遴选的基础上, 与孵化器建设主体围绕建设周期和目标、实施任务、投入经费、 绩效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建设方案后,向推进小组予以推荐。
(三)论证。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论证,对建 设方案(含资金支持)提出论证意见。
(四)确立和公布。经推进小组审定,对于已充分具备建设 条件、且建设方案成熟的,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并对 外公布;对于建设条件尚不充分,但建设方案成熟,且孵化领域 和内容确能满足全市紧缺需求的,可作为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纳 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建设周期)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合同式管理) 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高质量(培育)孵 化器,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主体与市科委、所在区政府等签署三方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 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按合同推进高 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
第九条(变更程序) 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建设内容(指标 等)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发生名称、场地位置、  股权等重大事项 变更的情形,应提前 3 个月报市科委和所在区政府初审后,书面 提请推进小组审议予以确认。
第十条 ( 信息报送) 高质量孵 (培育) 化器应当根据要求定 期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表现、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 编制月度、年度报告,绩效目标年度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上报推进小组。
第十一条(宣传)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应当做好孵化器宣 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视频和互联网等形式, 对外发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案例、投资案 例等,提升知名度和显示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应当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持续提升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专项审 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存在重大违规、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经费资助、终止建设、追 回已拨经费等举措,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必要时 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 给予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启动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等支持经费;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 专业服务能力建设、  孵化人才(团队) 保障、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支持经费;
绩效评价后奖励包括:建设期满后,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二)资金支持来源
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 其中:启动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年度运营补贴经费、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
(三)资金支持原则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根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 标,一事一议,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分阶段拨付。
其中:启动建设经费由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所 在区政府商定,支持经费金额和拨付方式在订立合同(任务书) 中明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总投 入经费的 50%。
年度运营补贴经费由高质量(培育) 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推进 小组、所在区政府商定,在订立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合同(任 务书)订立时,先行拨付第一年支持资金,高质量孵化器市级支 持资金最高 1000 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市级支持资金最高 300 万元/家;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别给予高质量孵化器最高500  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 器最高 200  万元/家的支持资金。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 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年 度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 50%。
绩效评价后奖励经费由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建设主体与推  进小组、所在区政府商定,在订立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其中, 高质量孵化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500  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  器市级奖励资金最高 200 万元/家。所在区按约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人才保障) 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人才引进 重点机构推荐权,可优先推荐运营团队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投 融资服务的人员以及孵化器内优质企业的创始人、主要研发人员等享受落户政策。
将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 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 予便利。
第十五条(金融联动) 优先支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通过 政府母基金的引导,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在基金注册、 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试点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场景开放) 对于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挖掘产业 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需求,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优先 推荐纳入“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其他支持) 给予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在用地、调规、环评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 推进小组对高质量 (培育) 孵化器的 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及建设期满后的综合绩效评价。 具体包括:
(一)评价原则。评估按照“一体一策”原则,结合实际,制 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推进小组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高质 量(培育)孵化器按要求上报年度绩效评价申请,由所在区政府 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考察,通过后报送市科委。推进小组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内容) 高质量(培育)孵化器评价内容包括:
“硬科技”孵化服务能力:包括创新服务供给、未来产业技术 培育、提升孵化企业创新能力等情况和成效;
国际资源集聚能力:包括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跨 境孵化服务渠道,举办国际化活动、赛事等情况和成效;
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专业化服务、投孵联动等情况和成效;
区域创新辐射带动能力:孵化企业流动性、毕业企业落地率、 区域相关产业贡献度等情况和成效;
其他方面: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经费投入、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结果及运用) 推进小组根据合同 (任务 书)约定的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高质量(培育) 孵化器年度评价等级。具体分为:
(一) 继续支持,启动第二年支持,并满额拨付支持经费;
(二) 暂停支持,暂缓启动第二年支持,暂缓或核减拨付支
持经费,督促孵化器进行整改;
(三)停止支持,合同 (任务书) 终止,不再拨付支持经费,孵化器退还已拨付的市区两级财政经费剩余部分。
第二十一条( 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 推进小组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履行合同 (任务书) 和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合同(任务书) 约定, 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月    日
政策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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