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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处罚7家拒收现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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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现金。

收款单位接受现金支付时,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找零不便、怕收假币、人手不足、内控风险等理由,不收现金。避免出现现金支付较非现金支付相比,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等情形。

为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支付选择权,保障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偏好使用现金人群的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人民银行建立了整治拒收现金的长效机制,细化措施,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和谐的人民币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13日对外公布,2022年第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等7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4万元人民币不等。

此次被曝光的单位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个别保险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购买保险产品,有的物业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还有的机构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核酸检测费……

图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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