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条件、方式、规则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保证金管理,提升保证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福建省财政厅在这份《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选择是否收取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收取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于缴纳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或电子保函形式。
关于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具体规则,《通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以及退还的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等。其中,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采购标的特点、风险控制管理需要、履约和付款进度安排等,在法定保证金收取上限范围内确定。
在保证金退还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明显超出供应商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和期限。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因故延期的项目,周期较长时应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并相应调整重新提交保证金的时间。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不得擅自扣留、退还。
《通知》还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保证金管理方面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核对清理,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退还保证金;二是优化保证金过程管理,提高保证金管理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范保证金挪用、损失和保证金缴交信息泄露等风险。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借助银行等机构的专业优势,实现保证金的专项保管、自动校验、信息保密、自动退还等功能。
此外,《通知》强调,对于违规收取或未及时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在2022年1月31日前进行清理清退,或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合规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曝光。同时,加强信息化支撑,升级改造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建设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完善保证金提交和退回情况查询、在线发起退回申请、合同签订提示等功能,切实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保证金管理的自动化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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