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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政策及申报条件,补贴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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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申报 2021-11-03 17:15 抢发第一评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0%;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100 万元;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等。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政策及申报条件重点介绍,希望有所帮助。22.png

(一)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补助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

对投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以下两项标准累计核定补助金额:

(1)与孵化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孵化资金合作额度不低于 300万元,给予 5 万元后补助;

(2)投资珠三角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对投资粤东西北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

(3)实际投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出资部分、科技型企业发起人出资部分。按照上述两项标准累计核算,单家创业投资企业后补助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2.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实缴出资额超过 10 亿元以上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1%;

(2)实缴出资额为 1 亿元~10 亿元(含)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1.5%;

(3)实缴出资额为 1 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 2‰;

本专题中下列情况实缴出资额部分可按实缴出资额的 2 倍计算: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与省外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外机构主体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粤东西北地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部分;省内以开展天使投资为主的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部分。

(4)实缴出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后补助的实缴出资额不重复计算,企业实缴出资额规模在 5000 万元以内的申请不予受理。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分不同档次,按照因素分配法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补助核算的方式和强度如下:

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并核定补助强度:

(1)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足 2 年(24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0%;

(2)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2 年(24 个月)不足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6%;

(3)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4 年(48 个月)不足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4%。

(4)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对已获得后补助的实际投资额不重复计算。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上述标准核算,后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4.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

根据申报对象 2020 年度省内普惠性科技信贷的实际投放金额,结合因素分配法予以风险补偿,其支持方式和强度如下:

(1)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20 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10 亿元(含)以上 20 亿元(不含)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1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不含)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10 万元;

(4)单家银行实际投放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不含)以下的,按照“基准额”经系数调节后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基准额”不超过 5 万元。

5.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以下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1)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1 亿元(含)以上的,不超过 100万元;

(2)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1 亿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 50 万元;

(3)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不超过 20 万元;

(4)单家银行实际贷款金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 10 万元。

(二)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

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关系;

(4)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应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标准参考《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文件的“在孵企业”条件);

(5)投资行为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业务,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2.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

(1)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基金存续期内不迁离广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广东省内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并在规范运作。

3)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挂牌上市);

⑤累计管理基金规模 3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⑥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⑦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专题中的“挂牌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中的任一板块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接受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同时符合财税〔2018〕55 号文所列的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6)接受投资时间须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日期间,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4.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

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专题所指的普惠性科技信贷贷款业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2)单户授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普惠性科技信贷服务对象必须为科技型企业,具体是指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时间超过 12 个月,职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

2)获得“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5)拥有 1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5.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

本专题的科技信贷服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信贷对象为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已批准建设的广东- 19 -

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承担由国家立项并在广东建设的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单位;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2)银行的实际放贷金额按照当年实际到账金额核算,给予不同信贷对象的贷款金额可以累积计算。单位属性为企业法人的机构,其实际放贷金额按照银行放贷金额乘以企业当年 R&D 投入比例计算。

(3)银行的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的科研项目研发、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等。

(4)科技信贷服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http://www.techchn.cn/Index/show/catid/14/id/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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