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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商店设立的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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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要求

1、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5名获得中级以上文物管理职称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所需文件:

1、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文物商店的申请文件原件(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本、经营文物种类等)),并附《企业项目设立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纸质版2份)。

2、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2份,纸质)

4 、有保存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复印件2份,纸质)。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  文物对国内群众销售的宗旨是:适应国内各界人士鉴赏与收藏文物的需要,提高文物商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  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文物商店可申请开设专营内销文物的门市部:

1.  当地文物市场管理比较好;

2.  当地人民群众有购买文物商品的客观要求;

3.  文物商店有较充足的资源、多量的重复品、有一定的营业用房等;

4.  文物商店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  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开设专营内销文物的门市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批。

四、  文物商店准备内销的文物,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挑选,凡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复品较多的铜器、玉器、陶瓷器、书画、文房四宝、碑帖、钱币、家具、竹木牙石、雕刻品、杂项等文物,均属内销文物的范围。对已上柜的文物,如有博物馆等国家文物收藏单位需要,仍按藏品提供办法优先提供。

五、  内销文物商品价格暂掌握在外销价的50%左右,并一律明码标价,不折不扣,对购买者一视同仁,不搞特殊照顾;内销文物,只准零售,不得批量销售。

六、  凡在国内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均可购买内销文物。购买者本人须出示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并填写“购买内销文物登记卡”,文物商店不得向无证件者和文博系统职工出售内销文物。

七、  文物商店内销文物一律收人民币,开具内销发货票;并主动向购买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的规定。

八、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向购买者了解购买文物收藏情况;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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