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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旗下分行接二连三被诉 原因竟是错传不良征信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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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至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农业银行(601288.SH)旗下支行上报不良征信记录纠纷的案件判决书。

据判决书,张某在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被担保贷款”,因贷款违约被纳入失信名单,可事实是,张某对农行农安县支行的担保贷款合同毫不知情。法院调查后发现,上述贷款合同中的指纹和字迹均不属于张某本人,故责令农业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文书,2020年6月10日,张某欲从农行贷款,却被农行告知张某之前为他人1.5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因贷款未偿还,张某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因此张某的贷款申请被拒。

张某得知该事件后无法理解,曾向农行农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支行”)和吉林省分行方面反映问题。他表示对这笔担保贷款的案件毫不知情,既不认识借款人,也没为其提供任何担保,自己在农行支行的贷款手续上也没有任何签字,请求对方消除失信记录。

然而,农行支行拒绝了该申请。该支行表示,据涉案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回忆,当时是经其核对身份证后,由每个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不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同时,借款人张某和保证人张立军同为前岗乡村民,又同姓张,两人不可能不认识,张某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动机。

不仅如此,农行支行认为,负责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主体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不是农行。

农行支行表示,个人信用报告中报告说明第12条规定,该报告不展示5年前已经结束的违约行为。涉案贷款未结清,违约行为未结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会存在,这是人民银行的单方行为,与该行无关。

法院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案中农行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已经司法鉴定,上面的字迹及指纹并不是原告本人签名按印。

法院表示,农行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对外借款时应当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应当要求借款人即担保人本人签名按印。农行向人民银行上报贷款情况,人民银行根据上报错误情况认定原告为失信人员,侵犯了张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农行农安县支行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张立军在中国农行农安县支行的不良征信记录,且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400元,由农行农安县支行负担。

事实上,农行的另一支行乌审旗支行也曾因错上传不良征信记录信息被诉。

2020年11月,当事人巴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得知,自己因借款担保逾期被农行列为失信人员。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借款申请书中的巴某签名及捺印均不属于巴某,因此该笔贷款与原告巴某无关。

判决书表示,农行乌审旗支行于消除原告巴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口头向原告巴某赔礼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担保合同发生在2001年12月10日。这意味着巴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已经持续了多年。

多起征信闹乌龙事件是否说明了征信系统存在漏洞?金融机构对于部分贷款申请的主体信息审查是否不够严格?GPLP犀牛财经针对以上问题向农业银行发送了问询函,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去处理这类案件,但因金融机构过错被冒名贷款并形成不良征信记录构成名誉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农行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2009 年1月,该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该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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