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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中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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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带网 2019-12-03 10:49 抢发第一评

11月26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30年来,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办法》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

《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办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办法》还注意与分市场、分品种业务管理规则相互衔接,明确“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第三,《办法》的出台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对于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重点,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月,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发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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