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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佛山市知识产权专利补助申请-比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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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情况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且无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7000元资助;没有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

  (二)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70%给予资助。

  (三)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四)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且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获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肯定意见,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本条第(一)(三)(四)项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交按约定比例将资助金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的承诺书。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资助、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一)通过贯标认证资助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50万元和3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市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资助5万元。

  (四)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30万元。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支持佛山市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应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至少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每学年对单个学校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专利代理师考试合格资助

  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六)知识产权贯标体系审核员资助

  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且从事全职认证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贯标服务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在佛山市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资助

  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总公司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资助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资助

  在佛山市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高度重视、拥有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措施、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资源的创新载体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核心区。对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核心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展示、托管、运营、贯标、交易、孵化、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核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对核心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费收入额以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的服务费发票为准进行核定。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括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专利后补助外,增设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校与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及管理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及服务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学生指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学校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2018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该专利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佛山市。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补充提交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三)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将被取消当年专利资助申请资格;如当年专利资助已发放,将被追回上缴。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发明专利需符合上述第(二)项的条件。

  (四)申报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报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五)对于2018年度发明专利授权、外国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以上3项资助的,申报人应将不少于70%的资助金额直接拨付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并在申报系统提交佛山市专利资助资金预分配承诺函(附件7),承诺函含详细资金分配表,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均需手写签名,且获得资助的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六)申请2018年度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通过纸质途径申请的,可下载专利的法律状态截图作为请求书扉页、申请受理通知书扉页的证明材料。法律状态查询网址http://cpquery.sipo.gov.cn/,要求是著录项目变更内容展开的完整截图。截图时“著录项目变更”处的箭头方向必须向上,可使用360浏览器通过工具栏点击“文件”→“保存网页为图片”获得(样板见附件3)。

  (七)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所在地必须是佛山市内的,其中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对公账号;

  (八)网上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申报人需保留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

  (九)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各类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申报日期:2019-10-11/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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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QQ:2677876950  比目镜平台:www.51bm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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