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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广告语引发520万索赔?广告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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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海淀法院信息显示,因认为首创的广告语“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被使用,“天眼查”运营商将“企查查”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20.45万元。


资料显示,天眼查母公司为北京金堤科技公司,其成立于2014年10月,旗下拥有一款自主研发的商业安全工具——天眼查,可以查询商业主体、个人、商业关系等。企查查母公司为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4年3月,旗下同样拥有一款商业安全工具——企查查。对此诉讼情况,北京金堤公司表示,其于2014年11月首创“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随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各地城市,投入了近2亿的资金,进行大范围宣传和推广。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那么问题来了,广告语是否可以申请版权呢?是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某化妆品广告--趁早下‘斑’,请勿‘痘’留。某香水公司广告--我们的新产品极其吸引异性,因此随瓶奉送防身术教材一份。如果广告语仅有简单的词语搭配构成,在独创性的认定上会比较困难,如:共担风雨,共享阳光。被法院认定缺乏独创性而不被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而广告语申请商标则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但也有例外:

广告语注册商标通常情况下是要驳回的,不予注册,尤其是通用语。特殊情况下,如该广告语的独创性特别强,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识别度,也可以考虑批准。可见广告语在商标注册时,以不批准为原则,以批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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