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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B2C、C2B、B2B、O2O、F2C等微商模式,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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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B2C、C2B、B2B、O2O、F2C等微商模式,傻傻分不清!

自社交新零售·微商诞生以来,创业者踏上了社交零售创业的道路。随着行业的不断升级进化,许多传统巨头也加入到社交新零售市场的竞争中来。

无论是个体创业者抑或是传统企业,他们无一不想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为此他们尝试了许多方法,但总被各种各样的问题限制了快速发展,如选品、引流、管理、风险防范、供应链等等问题。

行业发展到今天,我们都难以找到一个适用于所有创业者去模仿、操作、借鉴的方法,不同品牌定位、性质、产品等各不相同,因此在运营方式上自然也彼此有别。

不过,我们却可以通过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梳理,来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引或思路,帮助你掌握未来趋势,成为抢占红利的第一批人。

北京时间2019年4月12日,由中国电子商会社交新零售专业委员会出品的《全球社交新零售·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18-2023年》在第五届全球创业者大会亮相,这是继《2016-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后,关于社交新零售·微商行业的第二本调研报告。

本报告由中国电子商会社交新零售专业委员会专家组及相关行业关注参与编审,中国电子商会社交新零售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深度参与企业、运营良好的微商企业代表等企业数据作为参考依据,本研究报告共经过了4次研讨会,实地走访50多家企业,收集近3万份微商从业者问卷调查,汇集政府部门、学术科研机构、行业专家大咖、微商典型企业等的观点和数据,最终编撰成册。

见微评论全网独家发布这份报告,带你一同探寻社交新零售背后的奥秘。

要点一、中国微商行业运行现状分析

统计发现,微商经营模式类型占比最大的为“淘宝店+微商”模式,高达36%,其次是“公司就职+微商”模式占34%,“读书+微商”模式位居第三,占12%。微商成为赚外快的一个选择,而全职微商占7%,受访者表示行业、收入不稳定的问题,成为离开微商重要原因。

比例最大的“淘宝店+微商”模式,让从业者寄希望于微商行业未来的发展,首先是因为淘宝店主的数量很多,其次是因为淘宝店主做电商的成功经验可以搬到微商行业。但同时依附于淘宝店主从事微商也使微商行业存在潜在风险,一旦淘宝店主选择离开,微商行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实体店+微商”模式虽仅占5%,但至少说明,有一些实体店老板已经在尝试通过微商这个平台扩大自己的销量渠道,对微商行业而言,实体店老板有望发展成为微商的忠实店家。

数据统计分析显示,销售护肤品的微商占调查微商总数的一半以上,高达50.91%,服装类占比也很高,两者的比例占总数的72.73%,有微商直接表示自己是女性一站式服务。

结合女性微商数量占据大半江山的现状,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女性群体活跃于朋友圈;二是微商选择在朋友圈卖货预期的主要销售群体也是女性群体,针对目标消费者,绝大多数微商选择销售护肤品、服装类产品。

调研数据也显示,随着微商的快速发展,微商的商品类别也在逐渐丰富。现在的微信朋友圈所销售的商品虽然以化妆护肤品、减肥类商品、服饰、鞋子、零食等居多,但是定制产品也在逐渐出现。而且,随着农村上网人数和微商人数的增多,农产品销售也急剧增加。 

要点二、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产品质量难以保障

在消费者心里,任何商品的第一属性永远是安全,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质量保证、无生产厂家的商品是得不到消费者认可的。在朋友圈里,因为没有完善的交易系统,只能通过图片的形式向用户展示商品信息。

2、虚假和过度宣传问题

就“微商”产品的推广、销售,主要是采用微信朋友圈、平台发布链接等形式;微商商户借助于文字、图片、语音等多种媒体形式、通过发布“动态”方式来推广、宣传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既无法对微商商品实物进行核验,又无法获得关于商品质量的检测报告,关于商品质量可以说只能依靠“朋友信任”,很可能出现商品的虚假、夸大宣传和假冒伪劣问题,微商商品质量着实难以保证。

另外,部分微商对知识产权和产品宣传的责任义务了解甚少,特别是在广大消费者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很容易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且不宜善后。

3、消费者维权困难

微商都是个人向个人售卖商品,如果商品提供方或微商企业不统一对商品提供售后服务支持,那么消费者就很难获得售后服务保障。

再就是微商强调以人为中心,商品、服务基本都是在熟人之间营销,无发票、无交易记录,发生商品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很难举证维权。

4、文化建设薄弱

由于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投入小,加入这个行业的人越来越多,微商的素质参次不齐。由于大多数商家不会对微商进行必要的员工培训,文化建设薄弱,微商的营销模式大多停留在简单粗暴的刷屏上,使“朋友圈”这个社交平台,变得日益商业化,长此以往,不仅产品不会形成良好的口碑,反而会引起朋友们的反感,目标客户的消费信心也日趋下降。

5、其他问题

随着微商正式入法,微商行业将有法可依。这些乱象将会加以规范,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微商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写入《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微商正式入法,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要点三、行业商业模式分析

报告分析,目前微商常见的为C2C、B2C、C2B、B2B、O2O、F2C、社会化分销模式、电购模式、自媒体模式等商业模式,其中C2C、B2C成为主流微商模式。

B2C代表未来发展趋势,而未来,微商则需要互动性更强的组合圈模式。

按照零售终端代理主体的不同,微商可以分为B2C模式和C2C模式。B2C模式是指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商城,C2C模式是指基于朋友圈的个人微商。B2C与C2C模式都是独立于传统电商平台的存在方式,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实现商品交易,代表着去层级化的交易模式。

对于微商未来发展来说,B2C模式将成为主流。

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下面几点原因:

(1) 平台有一个完善的基础交易系统,能够对商品进行全程管控。

(2)在产品和服务上有基本保证,平台方首先就产品的质量进行了初步的筛选。

(3)在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上,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可以更深入地做到SCEM客户关系沉淀。

(4)B2C微商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利用微信、微博、QQ空间等把一些分散的流量聚合起来。

微商的发展趋势是由人数众多的C2C个人微商,向B2C企业或团体机构形式存在的微商方向发展。C2C微商创业对成本和专业技术的要求不高,确实适合个人创业。但是,C2C存在的许多问题会对它构成致命伤。C2C上小商户居多,没有可靠的货源支撑,也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

这导致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权。另外,C2C微商没有统一的入口。这些大量存在的缺陷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发展成一个成熟稳定的电商模式。

从电商巨头淘宝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看出,从C2C到B2C是微商发展的必经之路,因为不管是淘宝还是微商最终都要取得用户的口碑,都要把满足用户的需求作为宗旨,这就決定了它们一定要走B2C的发展模式。

由此可以看出,微商势必会沿着由个人向团队再向企业的这一路线发展下去。那些实力强大的厂商、品牌商在未来的微商时代一定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要点四、市场分析及预测

从行业运行现状分析,中国微商产品市场规模2017年达到6835.8亿元。2018 年将达到12782.9亿元。据此,推测2017-2022年中国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变化趋势预测,2023年,中国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93542.7亿元。 

未来微商销售产品种类将更加多元,微商营销内容持续扩展,商品种类进一步扩大。由购买频次高、价格较低的单一美妆产品扩展到母婴、食品、服装、鞋子、保健品、家电、数码、农特产等多品类商品。

新的微商服务类产品。比如,服务平台类,包括三级分销平台、APP 研发、转发软件、视频直播、群转播软件、社区管理软件等等也将持续发展。

报告从美妆、母婴、大健康、针织等种类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要点五、行业运营模式及发展策略研究

报告从团队组建的必要、团队的运营系统、团队的运营模式、团队运作隐藏的风险、团队运营模式发展策略等角度进行了分析。

指出团队运营模式包括朋友圈、品牌、粉丝、社群等四大类运营模式。而微商团队隐藏的运作风险为暴力刷屏急功近利、产品劣质信誉差、定位不明管理混乱,无法跨越的技术门槛、团队规模陷阱、只顾眼前利益、投资风险过高、缺乏整体规划等。

要点六、未来5年行业前景及投资价值

微商不再追求速度为王和粗犷式发展,对产品和营销的选择也更理性严谨。那么未来五年,据研究,微商将有如下的七大发展趋势。

1、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2、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是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3、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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