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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广告法来了!一起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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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创社 2019-03-19 10:47 抢发第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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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gsglc@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并在信封上注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8050321。 

附件: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其中与药品广告要求关键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需要引起注意:

第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和下列内容: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二)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

(三)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四)制作成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

(三)医疗机构制剂;

(四)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二十五条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报纸头版、期刊封面、网站首页,以及电视、广播7:00—22:00发布。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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