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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关于打造“新三板”特色金融小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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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区金融服务业发展,围绕“新三板”特色建设“太湖金谷”全国品牌,打造国内一流的金融小镇,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入驻金融小镇基金投资机构、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含持牌专营机构、地方分支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适用本意见。
    1.基金投资机构:本意见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等。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投资早期项目的天使投资基金、种子投资基金经区相关部门认定后,可适当放宽管理规模,但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各类投资基金若以合伙制形式注册,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2.注册法人金融机构:本意见所称注册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以及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本意见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或行业知名度的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金融服务等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或行业知名度的为金融机构提供资讯、评级、评估、法律、征信、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关于设立母基金
    为突显“太湖金谷”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首家市场委托服务机构的优势,突出金融小镇“新三板”的特色,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及“太湖金谷”走向全国,我区由财政引导出资发起设立总规模 100亿元的区级母基金,专门针对金融小镇新注册入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出资和推动“太湖金谷”设立投资基金进行全国投资网络的布局。
    三、税收政策
    1.对公司制创投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及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人才政策
    1.个人奖励: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年地方贡献进行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房屋补贴:企业年地方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政策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我区购买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给予其购房款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选择租房补贴的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中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800元。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在该意见试行期内有效,享受租房补贴的最长不超过5年;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3.其他政策:对金融小镇内金融机构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区内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奖励政策;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在办理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五、落户发展政策
    1.落户奖励:
    (1)对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年地方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根据其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分级累进给予100万元至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地方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根据其实收资本规模分级累进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方分支机构、总部直辖的业务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落户金融小镇将根据其规模实力、品牌影响力等实际情况参照地方贡献进行单独奖励。
    该落户奖励在试行意见期内有效,分5年兑现,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金融小镇,不抽逃注册资金。
    2.发展奖励: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实现退出的,每年将根据其投资收益实际情况给予其1%至5%的发展奖励。
    3.用房补贴:机构在金融小镇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根据其对区域实际贡献情况按每平方米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或优惠。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或出租;金融机构在金融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4.投资补贴:具体可参照《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苏虎府规字〔2013〕5号)、《苏州高新区关于发展新型孵化器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办法(试行)》(苏虎府规字〔2015〕7号)、《关于落实中关村“6+4”推广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苏高新委〔2015〕89号)等相关规定申报相应投资补贴。
    六、附则
    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对行业知名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金融小镇的,可一事一议。
    以上政策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金融办)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和执行,本意见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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