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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侵权他人作品、签订虚假合同,但华蓝集团就是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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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日报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下称“华蓝集团”)是一家有故事的公司。

虽然上会稿长达957页,但IPO日报发现,华蓝集团还有很多“故事”没有在上会稿中体现,例如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侵权他人作品、串通投标、签订虚假合同等等。

如今,华蓝集团将于12月25日创业板上会。这些“故事”是否会影响其过会结果?

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对象

据了解,华蓝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工程总承包管理及工程咨询服务。

2017年-2019年以及2020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华蓝集团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11亿元、8.81亿元、9.12亿元、3.96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862.28万元、7373.99万元、9414.16万元、4189.3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华蓝集团虽然在上会稿中披露,与姜绍耿、伍进胜、周超图等人的诉讼,但有些关键信息并没有提到,比如这些人不具备施工资质。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4月15日,梧州学院与华蓝集团全资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上述合同订立后,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将工程分包予姜绍耿等人进行施工。

之后因结算纠纷,姜绍耿等人将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告上法院。

2018年12月的终审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虽然姜绍耿等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导致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姜绍耿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工程中,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也进行了接收使用,故请求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应向姜绍耿等人支付合同欠款122.88万元。

2018年12月的终审判决文书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知名律师严义明对IPO日报表示,无资质分包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高。而且无资质的分包行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可能引起相应的行政处罚。

裁判文书网显示,涉案工程便出现过桩基础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然而,对于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华蓝集团的上会稿中并未披露。

有意思的是,华蓝集团还在上会稿中表示,分包商承接公司分包业务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分包商需就其提交的工作成果与公司一同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摘要,数据来源:上会稿

 

另外,这起诉讼还有一个伴随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姜绍耿要求华蓝设计桂东分公司负责人廖田偿还借款7万元。

廖田抗辩称,涉案的7万元为居间报酬,姜绍耿是通过其介绍和促成才成为梧州学院相关工程的施工方。

法院认为,涉案的7万元并非为各公司实际使用且与涉案工程无关联,应认定为个人借款,依法应予返还。至于廖田认为姜绍耿等人欠其居间费用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IPO日报发现,虽然法院判决,廖田向姜绍耿偿还7万元欠款及利息,但其中的时间点颇为微妙。

2017年4月15日,华蓝设计等三家公司与梧州学院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2017年5月10日和2017年7月25日,姜绍耿便分别向廖田及其妻子打款5万元和2万元。

签订虚假合同

华蓝集团在上会稿中表示,公司加强对假冒、仿冒“华蓝”品牌的打击力度,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查处假冒、仿冒品牌,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主体,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但在报告期内,华蓝集团却有一起侵权没有在上会稿中披露,当事人还是华蓝设计。

2019年4月判决的裁判文书显示,华蓝设计等公司使用上海鲁生视觉艺术工作室(下称“鲁生工作室”)白龙马圆雕、海量石爵圆雕、蛟龙出海圆雕、龙马台基座等四项作品构成侵权,应向鲁生工作室赔礼道歉。但鲁生工作室主张华蓝设计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所以法院判决,华蓝设计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在《防城港日报》登报向上海鲁生视觉艺术工作室赔礼道歉,无赔偿经济损失。

除了侵权外,华蓝设计的名字还出现在一份刑事判决文书中。

2018年10月判决的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上海城建院先后中标承接了武汉经开区有轨电车试验线设计项目,以及东湖高新区有轨电车T1线的勘察设计项目,总合同价为7770万元。

2015年12月,陈光华经与上海城建院轨道分院副院长刘某3商量后,上海城建院决定给予陈光华、张某1二人400万元“中介费”。

其中,陈光华历任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工程师、规划设计室副主任、主任。

需要指出的是,该款通过以陈光华找周某3借用的华蓝设计武汉分公司与上海城建院签订虚假的400万元业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将“中介费”送给陈光华和张某1。

虚假合同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光华及时将此情况告诉了张某1,张某1认为给予他们二人的“中介费”过高,同意按200万元的金额获取“中介费”,陈光华口头答应,但并未与上海城建院协商变更“中介费”的金额。

2016年8月8日,上海城建院与陈光华联系后,将400万元“中介费”中的一笔108万元转账到华蓝设计武汉分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剩余91.8万元。

经陈光华与张某1商量,以张某1提供的武汉盛世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华蓝设计武汉分公司签订金额为68万元的虚假业务合同;以陈光华实际控制的武汉为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3负责管理的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额为23.8万元的虚假业务合同,通过签订上述虚假业务合同,将108万元的“中介费”套取提现。

最终,陈光华被判刑。

不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的武汉分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事项,华蓝集团在上会稿中只字未提。

涉及串通投标案

报告期外,华蓝设计的名字也出现在了裁判文书上。

2016年12月判决的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11月底,高月霞联系谷佩辉要找几家有市政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便与建筑公司搭配成为设计施工联合体进行投标。高月霞向谷佩辉承诺,中标后该工程的设计工作由谷佩辉承接。

谷佩辉同意后,其指令其属下的两家设计公司长春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何某1、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珠海分公司员工刘某2制作相关设计投标文件。

谷佩辉还联系华蓝设计珠海分院的向某等人,让这些人员提供相关设计投标文件,借用他们设计公司的资质参与洪湾D#道路工程投标。

谷佩辉取得投标文件后,把设计投标文件送给高月霞,开标当日,所有六家参与投标的联合体设计单位都是谷佩辉联系并提供资料的单位。

涉及串通投标案摘要,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终,包括高月霞和谷佩辉在内的十人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巨额分红

需要指出的是,华蓝集团此次创业板IPO拟募集资金6.24亿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华蓝集团为此还在上会稿中列举了计算公式,根据2019年数据模拟测算 2020 年至2022年运营资金的需求为1.58亿元。

新增营运资金需求摘要,数据来源:上会稿

但IPO日报发现,公司曾在报告期内大额分红,似乎并不缺钱。

据悉,华蓝集团报告内归母净利润合计为2.78亿元,但报告期内现金分红便高达2.84亿元,其中2019年现金分红金额为2.32亿元。

关于为何在运营资金需求较多的情况下,大额分红的原因,以及前述涉及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侵权他人作品、签订虚假合同等事项是否需要披露等问题,IPO日报向华蓝集团发去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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