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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约车新规:“京人、京证、京牌”违法应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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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17:17 抢发第一评

2016年10月8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北京网约车对车辆和人员将有明确限制,需为京人京证京车。本文认为,该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该改正。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以上规定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开网约车需要“京人、京证、京车”。

本文认为:北京市出台相关规定应该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根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北京市有关网约车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违反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规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上述《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规定,非常明确的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甚至对本地区的个人也通过驾驶证、车牌进行了区分。这种区分对待明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上述《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规定,属于对本地和外地的网约车市场的参与者实施区别对待的行为,用行政许可的方式来限制非京人、京证、京车的人参与竞争,其规定属于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和相关精神。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果我们认为网约车司机也是劳动者的话,非“京人、京证、京牌”的网约车司机与京人、京证、京牌的网约车司机一样拥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规定明确排除了非“京人、京证、京牌”的网约车司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而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综上,《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京人、京证、京牌”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应该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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