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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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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称《通知》)精神,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18〕1号)(以下称《办法》)。   《办法》围绕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17条规定。细化了管理职责,规范了认定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开展。   常见问题:   一、哪些企业适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长期为境外客户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外包的企业,如境外大公司的境内研发中心,代工机构,服务外包提供商等。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认定条件?   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多久?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未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的;    3.逾期未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或提交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如何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企业在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之前,需要认真阅读理解《通知》、《办法》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要求,对照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并决定申请认定后,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申报系统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待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六、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哪些基本程序?   认定工作分为企业注册、申报、形式审查、评审认定、公示及报备等5个环节。申报企业需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通过所在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至认定办公室。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认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联合发文认定,并提交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七、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需按照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的认定通知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网上填写打印,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5.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至少一份原件),载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   7.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   8.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加盖企业公章);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9.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左右),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发展前景与规划等。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八、总收入如何计算?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九、什么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十、外资企业能否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内外资限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内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十一、认定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办法》规定,成立由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组成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专家库建立、维护;跟踪管理及处理有关举报等具体工作。   十二、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近年内无不良记录。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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