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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协会就P2P信披标准征求意见 从业者称欢迎软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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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宝 2016-09-01 09:57 抢发第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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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从业机构和行业专家编制完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日前已正式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今日上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及自律制度进行了说明。

  这是自2015年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协会依据《指导意见》中“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的首部标准。本次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制度从穿透式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两方面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对自身信息进行披露。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也兼顾了对从业者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据悉,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协会参考借鉴了相关国际互联网金融领域和国内金融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的经验,得到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为保障标准的实施落地,协会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自律制度,将信息披露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对经发现确认为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依据相关条例实施自律惩戒。

  业内专家认为,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制度体现了“穿透式”管理原则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理念,明确要求从业机构按照业务的实质开展信息披露,如果其实质包含了多种业务要按不同业务分别披露信息,并根据业务规模、风险差异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此外,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制度既考虑了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也兼顾了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关专家表示,协会出台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标准,既抓住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判断风险和价值,逐步实现“买者自慎”,又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造成“逆向选择”。

  一位业内人士撰文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此举意义重大,有望能够破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互联网金融让监管层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监管也需要变革,如果继续按照原来的监管思维显然会陷入困境,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

  该人士认为,互金协会此举与近期欧美所提出的“监管沙盒”思路,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的黄震教授也提出要进行软法治理、柔性监管异曲同工。

  “中国金融行业遇到的问题就是一放就乱,刚性监管不介入,市场就乱,一旦介入,市场就死了,活不下去了。”该业内人士表示,想要破解市场和政府的二元关系,要增加柔性,增加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实现刚柔并济,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就是典型的“软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和标准工作的启动就是柔性监管很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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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说明全文】

  一、为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风险也快速积累。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某些平台刻意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来迷惑投资人,如虚假网站域名备案,虚假公司营业地址,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或谎称合作关系等。部分主动信息披露的平台内容不规范、覆盖面较窄,如淡化或忽略投资风险,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不恰当比较等。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使得欺诈犯罪很难被及时发现,同时客观上也造成了投资者“看收益、不看风险”、“买平台、不买产品”,进而要求“刚性兑付”的问题,直接推高了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指导,扎实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要求协会会员按照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鼓励未加入协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执行。信息披露标准与配套自律制度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发挥社会公共监督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为什么协会要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是履行行业自律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必然要求。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16年3月31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函明确由协会组建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组,负责组织互联网金融标准制修订、宣贯等工作。协会作为全国性自律组织,牵头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可保障全行业标准和规则统一,避免在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跨领域的客观情况下,各方各行其是、难以适从。

  协会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建立监管和自律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更加贴近市场,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快领域,能够调动市场力量快速、灵活地制定规则和标准,通过自律先行探索,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则提供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将在监管框架下,制定更加细致、严格的自律规范和补充细则,通过行业共同监督和自律惩戒等市场化手段,保障监管要求有效实施,这也是欧美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重要经验。

  三、协会如何组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严谨并符合当前行业发展实际需要?

  协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相关国际互联网金融领域和国内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的经验,广泛听取了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从业机构、互联网金融法律专业人士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业内权威专家进行了评审,确保标准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协会还制定了配套自律惩戒制度,将信息披露纳入行业自律体系。

  (一)加强调查研究。

  协会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前,先行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认真梳理分析了当前我国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主流金融行业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学习借鉴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网贷行业协会(P2PFA)、美国证监会(SEC)和网贷行业协会(MLA)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和自律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调研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情况,为编制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制定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信息披露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的工作目标、方法和措施。对于信息披露监管政策尚未明确的业态,协会将积极主动发挥自律作用,调动市场力量,加快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要求协会会员按照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鼓励未加入协会的从业机构参照执行,通过行业实践为监管部门提供有益参考经验;对于现有信息披露监管政策明确的业态,协会将遵循监管框架,制定详细实施细则,通过自律惩戒手段,保障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以更低成本、更为高效地实施。方案提出分步实施的方法,根据风险紧迫程度,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按“穿透式”要求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扎实做好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研制工作。

  协会按照方案分阶段开展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研制工作。按照“来自行业、用于行业”原则,协会先后邀请十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会员单位派出业务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编写,期间逐字逐句研究讨论标准和配套自律制度,编写形成相关草案。邀请近50家单位交流并听取意见,其中包括从业机构、法律机构、研究机构。各机构专家认真研究标准草案并提出200多条意见。在反馈意见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进行了全面修改,对于披露信息适当性、个人隐私保护等焦点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

  (四)邀请监管机构和业内权威专家指导。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工作得到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业内权威专家的大力支持,有关专家认真研究,从各自专业领域给予悉心指导。2016年7月11日,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监管机构、从业机构、研究机构权威专家对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进行评审。与会专家认为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符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客观实际,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四、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有何特色?

  (一)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采取了市场化的“分级分类”理念。

  一方面,标准中信息披露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与鼓励性指标。强制性指标是各从业机构都必须披露的指标。鼓励性指标是鼓励并支持从业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披露的指标。另一方面,配套自律制度明确鼓励并支持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动按照更高标准开展信息披露,即有更强实力的会员单位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协会将按照行业实际情况,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的平台、风险更加突出的项目,将在标准框架下提出相对更高的披露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底线。

  (二)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采取了“穿透式”行为监管方法。

  一方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原则,针对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按照业务实质进行披露,涉及多种业务的按照不同业务分别披露。另一方面,为保障标准的落地制定了配套自律制度,按照从业机构行为实施奖励和惩戒,确保会员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自身信息披露行为。同时,将信息披露作为新会员入会的前置条件,引导非会员从业机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此外,还列出了信息披露的禁止项。

  (三)标准及配套自律制度兼顾了上位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一方面,明确“会员因故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通过会员网站或平台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特别是当披露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时,规定了豁免原则和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信息披露相关各方义务,如对从业机构要求其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原则,如实披露融资人提供的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必要审核,对项目融资人、项目发起人等要求其提供并披露自身信息和融资项目等信息。此外,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平台作为居间人,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五、协会组织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包含那些内容?

  协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参考借鉴了英美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中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类行业自律组织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标准整体框架借鉴了其它金融标准的框架结构,分为术语定义、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等三大部分以及规范性附录,首先明晰定义与原则,然后给出操作方法与示例。

  (一)术语定义。对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逾期等信息披露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提出办法的适用对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提出了六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延迟披露、遗漏披露、虚假披露、伪造披露、欺诈披露、夸大披露与误导披露。

  (三)指标体系。定义并规范了8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3大方面披露信息,分别帮助投资人了解从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平台的运营情况、产品或项目以及借款人信息,从而使投资者知晓从业机构与平台的自身实力、理解投资和风险的关系、明确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四)规范性附录。对各指标项进行充分说明与参考示例,帮助从业机构更准确、更规范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系列标准,除个体网络借贷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标准都在加紧制订中。

  六、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包含那些内容?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三十条,分为总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奖惩、附则等五部分内容。该规范按照行为监管思路,明确“穿透式”原则,覆盖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理财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各领域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总则。陈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与意义,提出该规范的适用对象和实施原则等内容。

  (二)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明确协会将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求会员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支持会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说明了会员信息披露的渠道、内容以及一致性要求,明确会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式披露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充分揭示风险,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禁止项、隐私与各类涉密披露方式与保护措施。

  (四)奖惩。明确自查、抽查等检查方式和分级分类披露要求。此外,协会将接受举报,按自律惩戒机制明确惩戒事宜。

  (五)附则。明确了规范生效实施等附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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