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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高新】高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你符合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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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项目是高新区实施的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困难人员救助工程中的一项。2018年高新区的目标任务是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人数1891人、直接救助798人次,在此基础上,实现应助尽助。截至6月底,高新区已救助251人次,共投入资金131.6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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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计算公式:(全年家庭总收入-医疗个人年度自付总支出)÷ 12(月)÷ 家庭人口数≤低收入家庭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

救助病种及范围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不设病种限制;

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所患病种必须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种(符合附件规定的病种),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重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癌症)。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伴规定并发症);恶性肿瘤;重症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血友病;小儿脑瘫。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重病或重症慢性病。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情形。

3

医疗救助标准及办法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资助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

对已参合(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

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5%。对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省定标准。

对已参合(保)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需符合家庭财产规定,患附件规定重病病种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合理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1.5万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45%;对未参合(保)的上述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合理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35%;对符合附件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上述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上述对象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

视情实施医前(非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定点医院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重症慢性病门诊及城乡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在各区定点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增加1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原则上不跨年度救助。1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下年度救助。年度医疗救助封顶线为审批时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有效衔接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是对医疗救助政策的有效补充。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扣除“各种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确实困难需救助者,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5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跨区域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医院结算终端对接,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专项资金补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原则上,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系统数据信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取消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环节,须持身份证、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等)及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对象可纳入“一站式”救助,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已死亡的病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由其家庭成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患者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低收入认定证明等)及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核对委托书,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在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重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合肥高新区“一站式”医疗救助医院

1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2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总院

3

合肥市滨湖医院

4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5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6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7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注:“一站式”是指困难群众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结算,不需要再带着材料回社区申报。

来源:合肥高新民生、合肥高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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