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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征集2018年成都市第一批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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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8年成都市第一批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通知

一、项目类别(5类)

01

专利授权资助征集须知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二)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                       

(单位:元/件)

  

(三)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四)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要求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7.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四、申报流程和材料

(一)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 kjxm.cd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材料到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二)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材料:

(1)中国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

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港、澳、台地区的专利)。

(2)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

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PCT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3.权利人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4.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据实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

02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征集须知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通过贯标认证的,给予4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1.2016年10月10日至申报日前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

2.通过贯标认证时,须注册满2年以上(含2年)。

四、申报材料

1.贯标认证单位资助申报单位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

(2)认定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03

专利孵化器资助征集须知

一、资助对象

各类主体运营的专利孵化器,专利孵化器是为在蓉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提供多种形式的孵化服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和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企业或合伙人组织给予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二)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三)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四)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五)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四、申报材料

1.专利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30家(中心城区)/20家(郊区新城)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每家入驻企业(团队)至少提供一件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

(6)据实提供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04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征集须知

一、资助对象

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品牌服务机构、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省级试点示范企业。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一)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助。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

(七)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2017年8月17日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已申领资助的,不能重复申领。

四、申报材料

1.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

(2)认定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05

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征集须知

一、资助对象

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对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市局给予20万元资助,区(市)县按照1:1比例配套。

三、申报要求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区(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产业园区联合申报。

(二)研究方向符合相关区(市)县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四)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2. 相关人员清单(包含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明)

3. 据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二、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定期申报(专利授权资助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8月3日24时。

项目推荐单位网上审查截止时间:2018年8月6日17时。

市知识产权局(含窗口)网上审查截止时间(包括退回修改再次提交):2018年8月8日17时。

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包括推荐单位盖章):2018年8月10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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