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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降准、降息、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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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中小微企业迎来了第二个“中小微企业日”,也迎来了融资“大礼包”。

  定向降准

  6月24日,央行宣布,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鼓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支持“债转股”实施主体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同时,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应将降准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

  6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23条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

  其中,《意见》提出,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地

  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通知》明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具体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而在这些行业中,《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享受优先退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退税优先选择的纳税人。

  同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也被纳入退税范围内。

  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享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

  我国调整部分亚太国家进口协定税率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

  这份关税下调清单中囊括了农产品、化工原料、医疗原料、塑料制品、橡胶轮胎、纺织品、成衣、钢铝制品等多种进口商品。其中,对大豆的进口关税从3%下调至0。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发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就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作了明确。

  根据通知,证监会对上证所、深证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和中金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机构监管费方面,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证券期货业业务监管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2018年版负面清单,由原来63条减至48条,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

  七部委将对30城展开房地产乱象治理专项行动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将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多项行业标准发布

  近日,商务部发布《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术语》、《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规范》等11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6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波形钢腹板组合梁桥技术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前两项行业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后三项行业标准自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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