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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申报2018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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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全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和《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18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青岛市辖区内注册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挥公共服务作用好、主要为工业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2017年以来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购置办公设备、服务设备、仪器、服务软件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年服务小微企业50家以上。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七)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小微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小微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小微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八)承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遵守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三、资金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已获得中央、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1.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附件2);

2.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申报说明(编制格见附件3);

3.已购置办公设备、公共服务设备、仪器、软件情况一览表(附件4)及投入资金证明(发票、会计凭证、付款凭据、银行对帐单、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抵扣联、固定资产明细、合同等复印件);

4.2017年服务工业小微企业情况一览表(附件5)及小微企业认定证明(50家以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通知、照片等);

5.服务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6)和相关服务能力证明;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市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8.申报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9.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能够证明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材料;

1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7)。

五、项目申报和确定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材料由以下部分组成,依次为:1.申报材料封页;2.申报材料清单目录(将申报材料内容按目录形式列出);3.申请表;4.项目申报说明;5.相关附表及附加证明材料等;6.申报主体承诺书。申报材料按上述各项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附电子版(电子文本要与纸质材料一致)。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由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区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件(刻成光盘),各区市于2018年7月2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答辩,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后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资金扶持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到区市财政局,由区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核实申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保证申报工作质量,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妥善保存需核查的原始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项目申报主体要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小微企业证明,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小微企业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市经济信息化委创业服务处  85912662 85912830

市财政局企业处  85855859

金宏邮箱: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创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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