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青岛市提出
设立30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以政府出资引导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
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重点领域。
戳此复习:
30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青岛放大招了!
总额3000亿,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
引导基金最全解读在这里!
紧接着,《市北区新旧动能转换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重点面向区块链、智库集群、城市治理、
人力资源、文旅产业、现代保险业六大产业,
政策为市北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基金支持!
『小创科普』
引导基金是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国家、省、市(区)等各级引导基金及金融机构、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考虑参股子基金或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母基金是指主要用于投资子基金、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重点投向区块链、智库集群、城市治理、人力资源、文旅产业、现代保险业等六大重点产业;
☀加快推进邮轮港城、新材料科技城、绿色建设科技城三城打造;
☀其他符合市北区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
☀母(子)基金应在青岛市市北区内注册。
☀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
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初创期科技型、
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科技型、
创新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北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4倍。
以下情形,
可作为投资市北区内企业的资金:
✔母(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市北内企业的资金;
✔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我区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区内投资额;
✔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将区外优质项目引入我区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区内企业;
✔为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我区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额。
☀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
☀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
☀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且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当母(子)基金投资于区委、区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时,引导基金或基金群内其他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或符合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登记备案:
✔在中国大陆注册,申请设立母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受托管理机构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理事会进行投资决策。
☀受托管理机构对理事会研究通过的拟参股的母(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引导基金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给予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
引导基金收益可让渡给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
对市北区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
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优质项目引入市北区注册经营的,可根据项目落地企业税收区级实得情况综合考虑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
✔经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投资于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母(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
✔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推出。
期待引导基金
能促进市北区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