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宸邦商贸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
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你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现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重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恢复至《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领取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2楼;联系电话:028-68769135;联系人:郑建),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未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注明地址经营的18家单位名单。
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