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决定在上海市开展2023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海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海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上海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上海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3年9月1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区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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