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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宝|国内数字音乐侵权事件频发,到底怎样就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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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宝 2022-08-17 15:38 抢发第一评

版权问题在音乐行业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侵权、抄袭等事件频频爆出引发热议。

最近,# 乐华虚拟偶像侵权网易绝对演绎 # 的话题在微博发酵,事件起因系乐华娱乐旗下 A-SOUL 虚拟艺人乃琳在生日会直播时,翻跳了网易绝对演绎与唐诗逸合作推出的游戏推广曲《洛阳旧事》一舞,而且不管是从舞蹈、配乐还是拍摄镜头,都过于相似。

而在绝对演绎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洛阳旧事》的相关权益均归属游戏项目组,且并未授权给乐华娱乐、乐华虚拟偶像侵权网易绝对演绎,目前乐华方并没有回应此事。

对于乐华娱乐被爆侵权也非首次,此前其旗下虚拟艺人 " 量子少年 - 慕宇 " 涉嫌侵权地下八英里冠军张子豪歌曲《一般的一天》。最终,原作者张子豪发博表示事件不涉及任何赔偿,对方承认侵权行为并向自己道歉,也表示希望大家培养自己的版权意识,多尊重一下原创。


音乐作品事故频出,真抄还是假抄

音乐抄袭,周而复始,频繁出现。音乐抄袭就像是娱乐圈的不定期例行会议,每隔一段时间就自动产生议题,来一次全民参与讨论。娱乐圈里被指“音乐抄袭”的事件便已经发生了好几起。

7 月,VaVa 新歌《OK》编曲被指抄袭严浩翔《Y》引发饭圈粉丝热议,后编曲作者否认 VaVa 抄袭;


近日,符龙飞《keyone》被网友指责和蔡徐坤《young》相似疑抄袭;


《乘风破浪》三公舞台,王心凌等五位姐姐改编的《星星点灯》因原唱郑智化发声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天赐的声音》中 GAI 和周深演唱的《玫瑰少年》改编版霸榜,但被恶意攻击,到最后成为一场霸凌的狂欢……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营销号和所谓的 " 乐评人 ",不管是哈圈还是内娱专注音乐和业务提升才是硬道理,粉丝也要理智追星。

到底怎样才算抄袭

尽管关于“抄袭”的争论并非只存在音乐作品中,但诸如外观设计、商标侵权等纠纷,最终往往能借助司法标准来判断,而音乐作品抄袭判断几乎是无“法”可依——法律上对它的认定标准也并不是黑白分明。

到底如何判断音乐抄袭?旋律?和弦?曲式?波形?粉丝舆论?六小节抄袭?接触?过滤?实质性相似?每次要展开进行分析的时候,总是会有一大堆平时讲话根本不会出现的奇奇怪怪名词跳出来。


在音乐范围内,目前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和弦、和声与结构等相同、相似并不构成抄袭,抄袭侵权方面的诉讼需要专业音乐法律相关人士综合考量来判罚。而网上盛传的“8小节以上雷同便视为抄袭”也仅仅是一个行业惯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条文。毕竟如此的条例,蓄意抄袭者只要卡着界限行事就可以合法作案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业内人员表示过:法官作为普通的音乐听众,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是一种重要解决方式。

侵权事件频出,版权意识应加强

或许大家会发现一个规律,一个大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当天或连续的几天,会受到广泛的关注,相关媒体、法制平台等会进行报道、评论,但不管多大的事件,一星期过后,大家就淡忘了,或许在几个月后看到事件结果再浅关注一下,然后从此杳无音信。

面对频出的侵权事件,网民记忆很有限,但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最起码十几年间发生过的事情,在互联网留下的内容还在,所以一件件侵权、抄袭事件被曝光,被议论,虽然看上去乱象丛生,但这样的纠纷也将版权问题逐步地引向了大众视野,说明越来越多的音乐人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也越来越尊重创作者的版权,也见证着国家版权监管的愈加严格和大众版权意识的逐渐树立


去年,快手首次明确了直播间场景的音乐版权结算标准,并在原有结算的基础上新增了词、曲版权的单独结算以及独立音乐人结算通道,随着短视频和音乐行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作为头部短视频平台,快手引领行业创新,为行业正版化发展凸显企业担当社会责任。

另外,如:曲多多、VFine、曲易买等专业商用音乐授权平台,以及音速达、HIFIVE 音乐开放平台、云村交易所等一站式版权音乐解决方案的建立,连接上游版权方、音乐人和下游音乐使用者,体系化、标准化的服务可便捷高效,实现音乐正版授权。

版权保护既有赖于制度保障,又有赖于大众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说,近些年,从国家法律顶层设计再到各个平台方,还有大众都在为行业版权生态的保护与完善作出努力。

如何看待音乐作品抄袭问题

观点一:对于维权的权利人应该考虑维权成本的问题,如果作品的知名度不高,那么传播的程度必然也不大,维权是否存在意义需要权利人权衡。其次,我认为可能会存在权利人考虑维权的必要性的问题,有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未必对权利人的利益是绝对的折损,在作品刚刚完成未积累到一定知名度的阶段,未经许可的传播客观上反而能促进作品的知名度的提升。

观点二:当前法院的诉讼周期长,短则三个月,长则一年有余,而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难以估量,如果不符合申请行为禁令的条件,将导致权利人难以通过长时间的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部分音乐人认为通过“网络申诉”便可实现维权,达到调解的目的。最后,音乐类技术调查官以及专业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也导致了音乐作品的维权难。汤律师同时提到,部分音乐作品权利人是域外的作者,其可能难以知晓被侵权的事实,或对权利的不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抄袭域外音乐作品行为的泛滥。

观点三:在数字音乐时代,维权取证难度较高,权利人不易掌握,且现行法律对于抄袭侵权的打击力度不足,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高,最终判赔金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很多权利人都被迫选择放弃。


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音乐作为一种以消遣娱乐为主的大众文化,有着广泛的使用场景,如:影视综艺、广告、短视频、直播 / 语聊房、APP 内置、智能硬件、公播等。上述多场景下,使用 BGM(背景音乐)都是需要获得正版授权的。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晚、难度大,特别是音乐作品更有版权信息分散,涉及网络版权时,更容易遭遇举证难、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众多原创作者权益被侵犯。

如今,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修订出台,互联网技术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坚定不移的将举措落到实处,努力实现版权保护的常态化,规范化。

对于个人,数字音乐市场需要大家有版权意识,要增强法律意识,提升对版权保护的认知度,自觉加入到依法使用他人作品、依法维权的行动中,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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