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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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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比目镜(fs.51bmj.cn)-企业科创数据立项查询-科技政策推送查询

受理部门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申报时间:2022-05-26至2022-06-25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 企业集聚度指基地内属于主导产业的入驻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不低于60%。对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业企业的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80%。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且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十)建有企业服务站,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备、明确岗位设置的服务工作人员、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投融资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和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为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配套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厂房、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服务京津冀中小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家。对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在小试中试、概念验证、智能制造等生产制造环节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企业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少于50家。 

(四)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具备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八)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且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九)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由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一项。

(一)综合咨询服务。提供政策解读、质量标准、物流管理、商务合作、国际交流、财税金融、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务审计、产业对接等综合咨询服务及其他专业信息咨询服务。

(二)创业辅导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场地、项目策划、商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以及战略规划、人力资源、人才培训、工商财税、企业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等辅导服务。

(三)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为中小企业开放专业仪器设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对接、知识产权、创新资源共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等服务。

(四)数字化应用服务。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系统服务、数控设备、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站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上云用云等数字化和智能化服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五)人力资源服务。围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咨询服务,以及人才招聘、引进输送和培训服务。

(六)融资促进服务。提供金融产品、投融资信息、融资策划、融资撮合、融资担保、上市服务、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项目来源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7号)、《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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