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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奖励提升至15万?长宁区发布《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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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长宁区科委正在进行《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草案)》”)的制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规划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长宁区域创新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制定上述文件草案。《政策意见(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政策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西路35号405室,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创新科,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地址:guoyl@shcn.gov.cn、zhangpengyu@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日。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

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自2018年《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发布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的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形成了长宁区内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和科技企业发展环境。该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为延续此前科技创新政策的良好效果,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起草了《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草案)》”),以期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求,营造长宁区优质的科技创新环境。


二、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草案)》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创新载体建设等三方面政策内容:一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企业的创新项目和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二是,支持科技创新券服务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三是,支持各类载体建设,对国家级、市级相关创新载体,经绩效评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融入上海建设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服务上海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重要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的四大功能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规划发展方向,现制定本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三条(职能部门)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联合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适用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适用本政策。


第五条(支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企业的创新项目和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张江项目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张江项目申报,对获得张江立项的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二)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科委立项的市级创新资金项目,区级财政按承诺给予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资金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对列入国家、上海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实际承担项目经费,区级财政给予25%-50%的匹配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四)市、区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其中市级小巨人项目最高扶持150万元,市级小巨人培育项目最高扶持100万元。区级小巨人给予50万元的扶持。


(五)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单位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奖励;对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协同创新,申报各类相关资质。


第七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支持科技创新券服务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创新券补贴。对企业申请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补贴,在市级资助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1:1配套资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支持30万元。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国家级“科技经济融合发展行动”。重点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第八条(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各类载体建设,对国家级、市级相关创新载体,经绩效评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年度绩效评估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区级财政按照市级要求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二)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奖励政策。对每年通过绩效评估的科技园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每年通过绩效评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第九条(应用要求)


(一)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政策中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通过相关途径另行商议。


(三)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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