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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要小心这10个股权分配的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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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ZheShuo Vol.10

本篇共计2365字,需6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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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一个老板带领员工打天下,而今是创始人带领一众创业合伙人迎击未来。没错,在互联网创业公司合伙人模式已日趋成熟,成为常态。但在此之前,一定有许多前辈曾掉入过坑,通过从坑爬起、反思优化,才得以让我们从失败中学习经验,少走弯路。 

失败即身价,失利中掘金。小来深挖一隅。今日分享:创业者要小心这10个股权分配的坑(上)。如果不想在还未被对手打败前就被自己的团队给打败,就标记好这些坑吧,让创业之路少些不必要的颠簸。


团队中没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

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分配。创业企业,要么一开始就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要么磨合出一个老大。很多公司的股权战争,正是因为老大是谁不清晰。

企业有清晰明确的老大,并不必然代表专制。苹果、微软、Google、BAT、小米……这些互联网企业都有清晰明确的老大。老大不控股时,企业会通过AB股计划、事业合伙人制等确保老大对公司的控制力。创业团队的决策机制,可以民主协商,但意见分歧时必须集中决策,一锤定音。

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层面,老大只有对公司有控制权,公司才有主人,才不会沦为赌徒手里不断转售的纸牌。老大在底层运营层面适度失控,公司才能走出老大的短板与局限性。有些声称试验失控的创始人,也未必敢在公司股权层面冒险失控。


只有员工,没有合伙人

在过去,很多创始人是一人包打天下。而自本世纪以来,新东方三驾马车、腾讯五虎、阿里巴巴十八罗汉……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这也是互联网创业公司的标配。创始人单打独斗心力难支,合伙人并肩兵团作战共进退才能胜出。创始人需要寻找在产品、技术、运营或其它重要领域可以独当一面的同盟军。 

“初创企业合伙人的重要性胜过风口的商业模式”,并不为过。在实践中,有很多创业者问如何做「员工」股权激励,但很少有创业者问如何做「合伙人」股权设计。即便有些创业者意识到合伙人的重要性,但你见到他们公司的股权架构时就会发现,上边还是慈禧,下边还是义和团。他们认为的重要合伙人,很少持股。 

合伙创业,合伙人既要有软的交情,也要有硬的利益,才能长远。只讲交情不讲利益,或只讲利益不讲交情,都是耍流氓。所以小来建议,要想合伙人尽心踏实的为企业效力,去打造一个坚不可摧的内部结构,让合伙人持一定的股并且约法三章是很有必要的。毕竟工作和感情不能混为一谈,利益和交情也绝不冲突。


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如果把创业看成一场马拉松,选手最后可以胜出的原因,至少包括跑道的选择、选手整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素质与能力。单纯赖以起跑时的投入,肯定不是胜出的唯一重要因素。创业企业合伙人的早期出资,就是起跑时的投入。 

在过去,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即便不参与创业,占股70%是很正常的事;而在现在,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我们应该逐渐把股东分股权的核心依据“出多少钱”,转移至“产出多少价值”上。钱确实很重要,但毫无疑问有钱没人,是绝不可能做成事的。  

现在很多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工作都进行在了错误的时间点上,比如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这样的分配结果显然没有顾忌到企业的后续发展及长远利益。 

小来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应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资金股合计最好不要超过20%。


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许多创业公司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在创业早期大家一起埋头一起拼,不会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因为这个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没有市值自然也无法兑现。去和合伙人谈明数值,反而会觉得不很适宜,让彼此的关系更趋于物质化。这么去想,也不无道理,但这绝不是在合伙之前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的理由。 

因为你可以试想下,在公司的商业模式没有清晰时,谈股权没有意义,但等公司有了一定的盈利能力后,你再去谈股权分配时会获得公平的分配结果吗,往往很多团队的内部矛盾就出于此,分配方案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团队因利益分裂,影响公司的发展。 

所以小来还是那句话,亲兄弟明算账,签订清晰的股权分配协议对每一个合伙人来说都是最公平、最保险的一件事情。创业本就不易,既然付出了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别怕在一开始谈钱伤感情,不谈可能最终钱也没了感情也没了。


合伙人股权没有设置退出机制

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是完全没有退出机制。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也相当充分:(1)《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3)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4)他出过钱,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 

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束手无策。这样的局面,不仅损失了公司的股权,也让还未离开的合伙人开始动荡不安,无法全心全意的去付出,公司内部更会如一团乱麻,燃起因内部原因而失败的导火索。 

对于类似情形,小来建议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如果合伙人离职,他可以兑现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公司优先回购,这样就会避免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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